雍文视角|公司法领域——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承担
2025-04-07 作者:李晓松 沈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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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施行后,北京市海淀区法院适用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作出首例认定数次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诸原股东应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的判决,引发不小“恐慌”,网传多地地方法院对第八十八条的适用出台暂停审理该类案件、暂缓执行生效判决的内部规定,人大法工委针对此出台报告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认为“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不溯及既往,即对新修订的公司法施行之后发生的有关行为或者法律事实具有法律效力,不溯及之前”,而后最高人民法院很快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明确“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本批复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批复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何以让“诸神”上场,值得一书。

一、未届期股权转让

未届期股权转让是指转让方转让尚未到出资期限的认缴股权,转让完成后,后续的出资义务由谁履行对于公司资本以及债权人保护至关重要,未届期股权转让不同于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即转让方在转让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针对瑕疵出资的责任承担,前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而此前的公司法或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就未届期股权转让责任承担作出规定,新公司法新增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以期解决此问题。

未届期股权转让出资责任涉及转让方、受让方、债权人、公司、其他股东等多方利益权衡,同时也包含了股权转让、债务承担、股东出资义务、债权人保护等多重理论。

二、需明晰的几个问题

1. 转让方承担责任的正当性理解

针对未届期股权转让,受让方承继了转让方股东资格,作为公司股东当然应履行出资义务,这也是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前半段的含义。作为转让方,在股权转让后即丧失了股东资格,在此情形下承担缴纳出资的补充责任,实则是公司法对于债权人保护的倾向性立法目的的体现。新公司法虽然依旧采用完全认缴制,但在很多条款设计上对资本的收缴采取了较为严格的要求,比如五年实缴期、董事催缴制度、股东失权制度以及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设立的转让方出资补充责任,以免出现股东滥用认缴制,诸如设立“天文数字”的注册资本、设立过长出资期限达到认而不缴目的等情况。

2. 转让方承担责任性质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后半段规定“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明确转让方承担的责任性质为补充责任,而非瑕疵出资股权转让时的连带责任。转让方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受让方未按期缴纳出资,其责任承担劣后于受让方,仅在受让方未按期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3. 多次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并未就多次股权转让下前手转让方的责任承担顺序作出明确的规定,也无法径直推断出按照从后至前的顺序依次要求前手转让方承担补充出资责任。但若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资本要求转让方审慎受让方,则要求前手转让方承担与后手转让方同等的法律责任存在有违公平之嫌,同时,若无次序追责,前手转让方承担责任后大概率会以股权转让协议为由寻求追偿,相较于按序追责,利益相关方会扩大,纠纷必然增多。

4. 出资加速到期时的责任承担

转让方作为原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转让方在股权转让时认缴出资尚未到实缴期,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的,则属于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况,若该加速到期发生在股权转让后,再要求转让方承担出资补充责任则有违该条的规定精神。

5. 无法约定排除责任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并无“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例外规定,而是法定责任的一种形式,因此,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合同约定并无法排除出资责任的承担。

三、 实操建议

1. 转让方审慎选择受让方

股权转让不再仅是受让方的投资行为,转让方作为公司原股东,享有股权转让的权利,但股权转让的自由并非无限制,虽对外转让股权时,公司其他原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可一定程度加强人合性,但其他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仍受限于自身情况,与受让方进行接洽、最终进行交易的仍是转让方,新公司法施行后,转让方不再“卖定离手”,而是应在交易前为了公司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解除自身的后顾之忧,审慎地选择受让方。

2. 合同明确约定权利义务

由于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并无“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例外规定,而是赋予转让方的一种法定责任,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合同约定并无法排除该出资补充责任的承担。对于转让方的补充出资责任是否可向受让方追偿,尚无定论,转让方在股权转让时应充分考虑无法追偿的情形并通过其他方式保障自身权益,比如提高股权转让对价、要求受让方提供一定期限的担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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