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指的是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为了实现控制工程材料质量、集中采购降低建设成本等目的,直接采购并提供给施工单位使用的材料。“甲供材”涉及工程质量、工期、结算等诸多问题。其中,“甲供材”质量及工期争议经常成为案件争议焦点。故本文主要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实践经验,对该两部分进行重点分析并提出实务建议。
“甲供材”质量及工期争议的权责划分
一、“甲供材”质量及工期的相关规定
目前,我国不但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层面,对“甲供材”质量及工期进行了详细规定,而且也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其进行详细约定。为方便查看相关依据,本部分系统梳理了“甲供材”质量及工期的相关规定。
1.《民法典》
(1)“甲供材”导致工期延误
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甲供材”质量问题
第八百零六条: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建筑法》(2019修正)
(1)施工单位的拒绝义务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2)施工单位的检验义务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1)“甲供材”质量争议的权责划分
第十三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
(1)“甲供材”质量规定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2)施工单位的检验义务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5.《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1)招标文件中应列明“甲供材”信息
第3.2.1条: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范附录L.1的规定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人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扣除甲供材料敏,不于支付。
(2)“甲供材”引起的质量及工期争议权责划分
第3.2.3条: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
(1)招标文件中应列明“甲供材”信息
第3.6.1条:建设工程存在发包人提供材料的,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发包人提供材料的名称、档次、规格型号、交货方式及地点,并在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中对发包人提供材料予以描述。
(2)“甲供材”引起的质量及工期争议权责划分
第3.6.5条: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如规格、型号、质量) 不符合合同要求及不满足交货计划,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协调供货人将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撤出现场,并按交货计划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如引起承包人工期延长的,应按本标准第8章的相关规定合理延长承包人受影响的工期,并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包括利润。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1)合同附件应列明“甲供材”信息
第8.1条: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2)“甲供材”质量及工期争议的权责划分
第8.3.1条: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二、“甲供材”质量争议的权责划分
首先,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三条可知,“甲供材”的质量问题,以发包人承担责任为原则,承包人在具有“过错”的情形下才承担责任。
其次,如何判断承包人是否具有“过错”,主要判断承包人是否尽到“检验”义务。《建筑法》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示范文本)第8.3.1条,均明确要求承包人对“甲供材”进行检验。
再次,承包人对“甲供材”进行检验。第一,需要对“甲供材”进行外在形式检验,即检验数量、规格、重量等是否符合要求;第二,需要对“甲供材”进行实质检验,即检验“甲供材”的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施工要求及设计要求。若“甲供材”形式或实质任何一方面不符合要求,承包人均应要求发包人更换符合要求的材料或拒绝使用。
因此,“甲供材”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需要承担责任。若承包人未履行检验义务,或经检验发现材料不合格后仍继续使用,或接受发包人关于降低施工质量标准的要求,则也需要承担质量责任。
【参考案例】
案例一:最高法民终212号
法院认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即便作为建设单位的锦贸鑫公司降低标准,中建公司可以拒绝施工或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但其同意降低标准施工,则应当对因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锦贸鑫公司作为建设方,也应当对因其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二:(2021)宁民终405号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第一款“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的规定,华瑞丰公司应对其指定玻璃品牌和厂家的行为承担过错责任。华瑞丰公司辩称其并未指定玻璃品牌和厂家,但经本院询问,玻璃系山河公司履行合同的主材,在双方有专门约定的情况下,华瑞丰公司应当提交证据证实双方对此约定作了变更,否则应当由华瑞丰公司承担不利后果。作为施工方,山河公司一审提交了案涉玻璃的出厂合格证及所使用的银川晶峰玻璃公司生产玻璃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山河公司已尽到合理审慎义务。因此一审法院对华瑞丰公司要求对全部工程的玻璃进行质量鉴定、评估拆卸、重新购买安装的费用,并要求山河公司支付更换、维修合格玻璃而支出的费用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三、“甲供材”工期争议的权责划分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3.2.3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第3.6.5条(2025年9月1日施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示范文本)第8.3.1条,因“甲供材”未能按照时间要求进场导致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此时发包人承担的责任,不仅包括延长工期,还包括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及合理利润。
【参考案例】
案例一:(2020)最高法民终449号
法院认为:2016年2月28日至7月1日期间的8份《工作联系单》证明贵州恒鑫公司没有按时提供甲供材料。无论双方协商变更材料供应方式为甲供是何原因,贵州恒鑫公司没有按期提供甲供材料的事实导致工期客观上延长。故贵州恒鑫公司要求重庆凌志公司承担逾期违约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案例二:(2018)鲁01民终5096号
法院认为:济南建工在施工期间,因甲供材不及时等原因造成济南建工窝工,济南建工的窝工损失亦经一审法院委托山东舜华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恒生地产虽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不存在甲供材不及时等原因或窝工的原因系济南建工造成的,故恒生地产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四、结语及实务建议
“甲供材”引起的质量问题较为复杂,需要判断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基础上,承包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故实践中判断承包人是否履行检验义务尤为重要。相反地,“甲供材”引起的工期争议较为简单,由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导致的一系列责任。
建设工程项目存在“甲供材”的情况下。作为发包人,一方面,建议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列明“甲供材”的数量、规格、价款扣除方式等信息,避免结算时发生争议;另一方面,建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按照供货时间及质量标准供货,避免因质量及工期问题承担责任。作为承包人,建议及时向发包人发送材料进场时间要求,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材料进场后,建议及时“检验”,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提出更换要求或拒绝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