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案件中,最常引起纠纷也是最难处理的,就是由于工程变更和签证引起的工程价款纠纷。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流程不完善或未引起发、承包双方足够的重视,导致在工程款结算时,双方各执一词,继而引发仲裁或诉讼。本文基于实务司法实践对工程变更与签证的规范流程进行论述,希望对从事建设工程领域的同仁有所助益。
一、签证、变更的定义与分类
(一)签证的定义与分类
签证,又名现场签证、施工签证,是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出自《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2.0.24条、《工程造价术语标准》(GB/T50875-2013)第3.4.8条)
工程签证的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经济类签证:这类签证主要涉及因场地、环境、发包方要求、合同缺陷、违约、设计变更或施工图错误等原因造成的工程量增加、成本增多或经济损失。
2. 工期类签证:主要涉及到因主要材料、设备进退场时间及发包方等原因造成的延期开工、暂停开工,工期延误的情况。
3. 责任类(免责)签证:这类签证涉及到甲方分包对工程整体的影响,以及合同中可能规定的免责条款。
4. 工程技术签证:涉及到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技术措施的临时修改,这些变更通常需要组织论证,并征得设计人员同意。
5. 综合签证:结合了经济类、工期类和责任类签证的特点,对施工方案、工程量、质量、工期、价款等进行综合洽商变更。
(二)变更的定义与分类
变更,是指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出自《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2.0.16条)
工程变更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0.1条变更范围中作出了范围上的约束,具体可包括: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这些除合同作出限制外,都可以以变更的形式出现。
实务中,根据变更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审批流程分为十余类,我们常见的包括以下几种:
1. 筹建处变更,包括上级部门变更、筹建处变更和设计单位变更。这类变更通常涉及政策变化、提高质量标准、加快进度或节约造价等因素。
2. 监理单位变更: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的工程变更,包括新增工程变更等。
3. 施工单位变更: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时提出的工程变更。
4. 业主原因变更:由于工程规模、使用功能、工艺流程、质量标准的变化,以及工期改变等合同内容的调整。
5. 设计原因变更:设计错漏、设计调整,或因自然因素及其他因素而进行的设计改变。
6. 施工原因变更:施工质量或安全需要变更施工方法、作业顺序和施工工艺等。
二、签证、变更的区别
(一)主要内容区别
签证内容:主要是合同外的工作或费用,如临时设施、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停工损失等。
变更内容:涉及合同中的工作内容、质量、进度等的修改或新增,如设计变更、施工方法的改变等。
(二)法律效力与执行
签证:作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直接影响工程结算。
变更:可能涉及项目计划的修改或重新规划,影响整个项目的执行和成本。
(三)实施主体与签字盖章
签证:由承包人和发包人现场代表共同确认,签字盖章单位包括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等。
变更:通常由发包人提出,涉及对原合同的调整,签字盖章单位涉及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设计方。
三、签证、变更的规范化程序
(一)关于签证
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14条,对工程签证的手续作为单独的一部分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第一,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并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第二,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第三,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第四,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值得注意的是,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第五,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在施工过程中,当发现合同工程内容因场地条件、地质水文、发包人要求等不一致时,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提交发包人签证认可,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2024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最明显的变化之一就是工程签证这部分被删除,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工程签证部分的缺失,而是将此部分相关内容被细化并分解为“工程变更、计日工、返工工程、新增工程、物价变化、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调整”等类别,并分别制定了计量与计价规则。这种调整旨在使工程管理更加精细化和规范化。此外,新增工程在2013版计价规范中,并没有此项规定,而该部分更类似于之前的签证,但是对签证的流程把控更为严格、效力更强。
新增工程是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外的工作内容。首先,发承包双方要明确计价依据,既可以按照按合同约定的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规定的清单项目列项要求、工程量计算规则和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合同单价及投标报价水平计算新增工程价格,也可重新协商确定新增工程的计量与计价规则计算新增工程价格。然后,双方要签订相关新增工程合同或补充协议。接下来,承包人应在新增工程实施前将其施工组织设计或实施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自身要求费用的报价单(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及措施项目清单等)提交给发包人审核。最后,发包人应在合理时间内予以审定。新增工程虽然说基于原始合同,但是更类似于一个单独的工程,应在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了新增工程的合同工期、合同单价、合同总价,并已签订了新增工程合同或补充协议后实施。值得注意的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新增工程不应影响合同约定的合同工程工期、缺陷责任期、进度款支付、施工过程结算及其价款支付、竣工结算及其价款支付、误期赔偿费等。
(二)关于变更
2024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对工程变更的计价及计量原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而对于变更的流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0条进行了详细的论述。首先,如果变更由发包人提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指示;其次,如果变更由监理人提出,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再次,如果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的理由,如果认可执行变更,应该提出对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并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最后,变更还可以由承包人提出,向监理人提报,监理人在收到建议后7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后7日内审批完毕,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作出变更指示。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涉及到设计变更的,还需要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通过以上流程可知,涉及变更,不管是谁提出申请,谁负责直接作出指示,都需要取得发包人的书面确认,为了规避风险,承包人在得到指令后或者之前应将量、价、工期等问题予以明确。
四、签证、变更手续不完善情形下的司法裁判
实务中,项目管理的理想状态是严格按照流程、规定完成签证、变更的审核、审批手续。但是,如出现手续不完整的情况下,当前的司法裁判会综合考虑工程实际存在及完成情况、签证变更是否有其他予以佐证的往来函件、监理是否有签认工程量、发包人的工程师等是否签认等予以评估。手续不完整并不意味着绝对无法获取完成签证变更工程的对价,但是这绝对会增加取得相应工程款的难度。因此,建议从事建设工程领域的朋友,应把问题控制在源头,以最大的管理力度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