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元典智库公开检索的案例为研习基础,通过分别以 “结案年度:2022” “结案年度:2023” “结案年度:2024” 和“商业特许经营”结合为关键词进行检索而获取分析资料,共收集结案年度为2022年的案例2030篇、结案年度为2023年的案例1189篇、结案年度为2024年的案例476篇。通过对前述案例宏观分析、重点共性问题把控,对商业特许经营2022-2024年度纠纷案例进行汇总分析并对重点问题进行解读。
(元典智库:https://ydzk.chineselaw.com/case)
一、 2022-2024年度商业特许经营纠纷案例宏观情况分析
(1) 2022年度商业特许经营纠纷案例情况
2022年度结案案例2030篇,通过对前述检索方法收集的案例宏观分析,从地域情况看,商业特许经营纠纷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市场活跃的北上广以及东部沿海地区,其中广东省位列第一位,共547份裁决,北京位列第二位,共348份裁决,上海位列第三位,共298份裁决。从案由情况看,涉及案由包括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等,其中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占比达71.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该案由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项下)。从审级情况看,一审案件1532件、占比为76.41%,二审案件437件、占比为21.79%,再审案件2件、占比为0.1%,也即绝大部分纠纷在一审阶段终止。从标的额情况看,案件一审标的额为1万至10万的共计754件,10万至100万的共计396件。案情涉及解除合同的达975件。
(2) 2023年度商业特许经营纠纷案例情况
2023年度结案案例1189篇,通过对前述检索方法收集的案例宏观分析,从地域情况看,商业特许经营纠纷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市场活跃的北上广以及东部沿海地区,其中上海市位列第一位,共261份裁决,北京位列第二位,共253份裁决,广东省位列第三位,共252份裁决。从案由情况看,涉及案由包括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等,其中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占比达68%。从审级情况看,一审案件821件、占比为70.05%,二审案件329件、占比为28.07%,再审案件4件、占比为0.34%,也即绝大部分纠纷在一审阶段终止。从标的额情况看,案件一审标的额为1万至10万的共计395件,10万至100万的共计187件。案情涉及解除合同的达568件。
(3) 2024年度商业特许经营纠纷案例情况
2024年度结案案例476篇,通过对前述检索方法收集的案例宏观分析,从地域情况看,商业特许经营纠纷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市场活跃的北上广以及东部沿海地区,其中广东省位列第一位,共95份裁决,上海位列第二位,共51份裁决,北京位列第四位,共39份裁决。从案由情况看,涉及案由包括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等,其中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占比达74.06%。从审级情况看,一审案件287件、占比为61.06%,二审案件163件、占比为34.68%,再审案件1件、占比为0.21%,也即绝大部分纠纷在一审阶段终止。从标的额情况看,案件一审标的额为1万至10万的共计145件,10万至100万的共计54件,标的额小于1万的共计24件。案情涉及解除合同的达230件。
(4) 情况汇总
从前述三年度的案例分析情况来看,商业特许经营纠纷发生频次与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密切相关;涉案标的额相对较小;每年度近半数的案例争议焦点涉及合同解除问题。
二、 重点共性问题解读之合同解除
(1) 条例规定解析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有两处明确规定被特许人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形: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和第二十三条“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由于第一处情形是商业特许经营的独特规定,本文将以此为解读重点。
第一处关于冷静期解除合同的规定是针对被特许人的特殊保护,类似条款如《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应当在私募理财产品的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并载明投资者在投资冷静期内的权利。在投资冷静期内,如果投资者改变决定,商业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投资冷静期自销售文件签字确认后起算”。关于前述冷静期的条款,可以细分为三个问题,第一:是否可以不约定冷静期或明确排除冷静期的适用;第二:“一定期限”是否可自由约定;第三:在冷静期内是否可无条件解除合同。
本文特选取商业特许经营纠纷频发地区案例,通过司法案例对前述问题逐一解读。
(2) 司法案例解读
a) 是否可以不约定冷静期或明确排除冷静期的适用
首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明确要求“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解除权是被特许人的法定权利。
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在“王某诉北京巴拿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本院认为中写道:虽然双方某同中有“巴拿米餐饮公司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一旦传授王某即无法返还或恢复原状,且专有技术具有复制性,王某不得以未实际利用经营资源为由单方某求解除合同”的条款……《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被特许人单方某除权属于法定权利,不能通过合同的约定予以排除,而且从结果上看,一旦可以通过约定予以排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关于单方某除权的规定便形同虚设,有违该规定的精神。因此综上,上述约定条款不影响王某行使法定单方某除权解除涉案《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本院对王某要求解除双方《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某某司、廖某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中写道“本案中,涉案合同虽未约定单方解除权,但廖某欢在合同订立后12天即提出解除合同,并未超出合理期限,并且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除选址外未履行合同其他内容,廖某欢亦未开店经营。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廖某欢可以依法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涉案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前述案例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司法文件《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八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未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的合理期限内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特许经营合同不得通过约定排除冷静期解除合同的权利,特许合同未约定冷静期被特许人解除合同的,被特许人仍享有解除权。
b) “一定期限”是否可自由约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只规定要求被特许人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时限。一般而言,由于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方制定,通常存在的情况是约定期限过短,被特许人被动接受该约定。通过审判实践,可以得出法院在判定被特许人在超过期限时是否可行使单方解除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中写道“本案中,虽然涉案合同约定张某某可于合同签订后一个自然日内选择单方解除合同,但该条款约定的期限明显过短,且并无证据表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与张某某就该条款进行了协商,故该条款系不合理地减轻特许人责任、限制被特许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当认定无效。张某某于签订涉案合同后的三个多月后向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咱趁着合同还没启动,我想申请退费”,构成单方解除涉案合同的意思表示。鉴于张某某在涉案合同订立后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合同,且未使用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资源,故其有权行使单方解除权,涉案合同自张某某的解除通知到达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之日解除。”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重庆砧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中写道“本案中,案涉合同文本中虽然有“甲乙任一方均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情形而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双方约定合同解除的异议期限为十日”的内容,但该十日时间的冷静期与合同期限以及投资规模比较,显然过短,不尽合理,不足以起到缓冲被特许人投资冲动的立法本意。故一审法院认为,在约定的十日之外的合理期限内,只要被特许人尚未掌握特许人的核心经营资源,被特许人仍可行使单方解除权。”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如约定的冷静期过短,不属于合理期限,法院一般认定被特许人在超出约定期限依旧可行使解除权。
c) 在冷静期内是否可无条件解除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冷静期解除权是否在冷静期内即可无条件行使?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的合理期限内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但被特许人已经实际利用经营资源的除外”。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中维国际品牌管理(广州)有限公司、李燕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中写道“李燕已实际利用中维公司的经营资源开设店铺,其已不再享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单方解除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北京捷足先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顾永福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中写道“《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被特许人具有单方解除权,目的在于避免被特许人因信息不对称被误导或一时冲动投资。“一定期限”可以由双方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合理,被特许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但被特许人已实际利用特许经营资源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不再享有冷静期内的单方解除权。”
综上,冷静期解除权是赋予被特许人的单方解除权,但并非可无条件行使,由于特许经营合同是长期持续性合同,且对于个人而言投资规模不小,冷静期是让被特许人再次谨慎考虑是否进行投资,避免冲动投资,而非在掌握经营资源后的试营业,通过解除合同规避需自己承担的投资风险,因此,如被特许人已实际利用经营资源、开展营业,则无法享有冷静期单方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