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质量、成本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控制的三大目标。其中,工程质量直接影响工程价款结算,因此工程质量纠纷也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最常见的纠纷之一。哪些主体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是解决工程质量纠纷责任的首要问题。本文主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对工程质量问题的承担主体及特殊情况进行阐述,以供读者参考。
一、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明确责任主体是合理分配工程质量责任的前提。工程质量责任的划分需结合各方的实际行为与过错程度综合判断,其中承包人是工程质量的主要责任人,但发包人若因自身原因导致质量缺陷,亦需承担相应责任。以下从不同主体角度展开分析:
(一)承包人
向发包人交付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是承包人的主要义务。但实践中,常常出现分包、转包、挂靠等情形,故需要进一步明确工程质量责任的主体。
第一,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人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相关规定】
《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人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人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工程分包(包含合法分包与违法分包)的,总承包人和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对分包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规定】
《建筑法》第五十五条,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接受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承包人对因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工程转包的,转包人与接受转包的单位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规定】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参考案例】:(2015)泸民终字第793号
裁判观点:泸县二建司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将案涉工程,违法转包给没有任何资质的个人承建,且在整个建设活动中,没有尽到必要的监督管理义务,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李**和万**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施工行为直接致使了案涉工程的质量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结合本案双方过错及造成质量问题的实际情况等因素,本院酌定由实际施工人即李**和万**承担60%的责任,由违法转包人即泸县二建公司承担40%的责任。
第四,工程挂靠的,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当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七条,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参考案例】:(2017)黔民终881号
裁判观点:第四公司作为具有装修资质的施工企业,应当知晓不得出租资质进行招投标的管理规定,其接受王**以其名义进行招投标,并收取管理费(工程款的差价),将本应当由其承建的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王**,且虽然双方签订合同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外无效,但合同约定的内容双方已经履行。在整个建设过程中,第四公司没有尽到必要的监督管理;王**作为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将业主方约定的管材偷换成质量不合格的管材,应对涉案工程的质量问题承担直接责任。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及造成质量问题实际情况的因素,酌定由实际施工人王**承担70%的责任,违法转包人第四公司承担30%的责任。
(二)发包人
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勘察人、设计人原因,发包人原因、承包人原因等。在确定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后,需进一步确定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原因,由责任主体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十三条等规定,存在下列情形的,由发包人依其过错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第一,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的。
【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2048号
裁判观点: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方式进行施工是中铁十九局的约定义务,也是双方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砂宝斯公司主张中铁十九局具有注意义务,应当发现施工图纸与施工方式违反有关规定,超出施工单位的约定义务和专业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据此,砂宝斯公司应对设计缺陷造成质量缺陷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其认为中铁十九局负有注意义务,并据此主张承担赔偿责任,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参考案例】:(2018)赣民终496号
裁判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本案中京冶公司应对提供了与施工现场地质条件严重不符的施工方案并产生第二次打桩的后果承担过错责任。本案第二次打桩费用系京冶公司的过错产生,应由京冶公司承担费用,与第二次打桩是否系新增工程量无关。
第二,发包人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值得注意的是,“甲供材”的质量问题,以发包人承担责任为原则,承包人在具有“过错”的情形下才承担责任。(《“甲供材”质量权责划分》详见本公众号原创文章第十篇。)
【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参考案例】:(2021)宁民终405号
裁判观点:山河公司已提供案涉玻璃出厂合格证、银川晶峰玻璃公司生产玻璃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证明其在购买玻璃时已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在案涉工程的玻璃品牌和厂家系华瑞丰公司指定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的规定,华瑞丰公司应对其指定玻璃品牌和厂家的行为承担过错责任。
第三,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的。
【参考案例】:(2019)赣民终663号
裁判观点:案涉外墙保温工程系发包人鑫都置业指定分包人,案涉外墙保温工程出现外墙空鼓、开裂、脱落现象的主要原因系由于施工单位施工工艺和操作不当、疏于管理所致,且施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要求。经审查,南昌华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并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该公司在鑫都置业作出指定的当日即被工商吊销处罚,鑫都置业在选定施工方时存在过错。中恒建设作为总承包人和专业施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其对指定分包工程亦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中恒建设在施工过程中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问题和指出问题存在过错。本院根据上述双方过错程度,酌定由中恒建设、鑫都置业各承担50%责任,即由中恒建设承担3700621.9元修复费用。
除上述情形外,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应结合过错承担质量责任:
发包人迫使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发包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发包人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
【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163号
裁判观点:本案工程施工期间,亿丰公司多次以通知形式变更设计、调整施工方案,并派人在现场指令十四局公司施工。十四局公司为履行合同、完成亿丰公司指令的施工任务,多次就协调爆破及确定施工图纸和方案等事宜请示亿丰公司。上述事实足以说明十四局公司系严格按亿丰公司要求施工,不存在过错。同时,自十四局公司2014年11月停止施工,至十四局公司2016年提起本案诉讼,亿丰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对施工工艺、安全隐患等问题提出过异议或请求,该公司亦自认十四局公司撤场后其他公司已进场施工。现该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十四局公司存在过错,即请求按照公平原则酌情判令十四局公司承担一半的过错责任,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勘察、设计、监理单位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主体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因其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五条,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四)监管单位
负责颁发施工许可证、出具工程质量文件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履行监管职责,不能任意降低建筑工程合格验收标准。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相关规定】
《建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的特殊情况
在实践中,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非绝对,如果出现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或者工程未取得规划证书等特殊情况,会对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造成影响。
(一)已通过竣工验收
在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说明发包人已经认可工程质量合格,其再主张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工程验收合格并不能免除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不合格责任。
【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5769号
裁判观点:《建筑法》第八十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据此,工程验收合格不等于工程真正合格,因施工人的原因发生质量事故的,其依法仍应承担民事责任。任何法律、法规均没有工程一经验收合格,施工人对之后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均可免责的规定。市政公司以案涉工程已经正式通过竣工验收为由主张其不应承担责任,理由不能成立。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江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观点:在工程质量明显不符合约定情况下,涉案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双方是否结算完毕,均不能免除施工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
如前所述,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若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擅自使用工程,则推定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若擅自使用全部工程的,则推定全部工程质量合格;若擅自使用部分工程的,则推定部分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在这种情况下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发包人擅自使用主要类型有:
发包人未竣工直接使用建设工程;
发包人或总包人将建设工程由第三方使用;
发包人接受未竣工建筑物房屋钥匙并对外销售;
发包人允许购房人入住且不属于验收条件的试车、试运行;
发包人接管后悬挂公司标志牌、存放物品等。
【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889号
裁判观点:广厦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馨怡公司已将涉案工程交付部分业主使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认定广厦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质量合格,广厦公司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符合建设工程须质量合格的前提条件。
(三)工程未取得相应规划审批手续
建设工程领域主要涉及四个证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如果未取得相应规划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筑,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的,应当区分情形处理:
1.如果能够补办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可依法支持发包人主张;
2.如果违法建筑无法通过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转变为合法建筑,则应当依法拆除。笔者认为,如工程经确认属违法建筑并责令拆除或已经被拆除的,工程已不存在可利用价值,所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损失,应根据各方过错来平衡各方利益。如违法建筑被拆除前,发包人已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则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主张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参考案例】:(2015)云3124民初346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关系到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转,所有工程建设都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无效合同,施工的工程质量属不合格工程,原、被告双方对合同的无效和工程质量的不合格,均存在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对原告的工程款请求与被告反诉的修复加固费用均未支持。
【参考案例】:(2020)苏12民终814号
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发包人、承包人双方都有过错,应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本案中双方的过错如何确定之争议焦点,已经生效的(2013)泰虹民初字第551号和(2017)苏12民终582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确认“案涉工程系违法工程,因办理国土、规划、建设手续的责任在华鼎公司,其对本案合同无效负有主要过错责任,而祥宇公司是工商登记的建筑企业,其也应尽审慎注意义务,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案涉工程应停止施工的情形下仍继续施工,对其损失也存在相应的过错。综合本案情况,酌定华鼎公司赔偿祥宇公司实际损失的75%”,据此,因华鼎公司对本案合同无效负有主要过错责任,综合本案情况,酌定华鼎公司自负其实际损失的75%,则祥宇公司应赔偿华鼎公司实际损失的25%。
三、工程质量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明确了工程质量责任的主体和特殊情况后,我们需要进一步明确工程质量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责任主体不同,承担方式亦有所差异。
就承包人而言,其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修理、返工、重建,承担修复费用,减少工程价款,赔偿财产损失和违约责任等。
就发包人而言,其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发包人因自己过错造成质量缺陷的,由发包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二是承包人可基于此要求发包人承担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还可顺延工期。
另,工程存在质量缺陷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违反规定质量管理的情形还作出了明确的行政处罚规定。
四、结 语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认定是解决建设工程纠纷的关键环节。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各方主体的责任大小、过错程度以及因果关系等因素来认定责任比例。因此,发包人应严格审查承包人资质,提供准确的设计文件和材料,同时加强工程质量监督,规范分包管理;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图纸、施工规范和合同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应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将质量管控贯穿于项目全生命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