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8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性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取代1997年发布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以下简称《程序》),将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卫生健康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全文共七十一条,涵盖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的管辖、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听证程序、保障受处罚人合法权益等内容。与《程序》相比,《规定》新增内容较多,作为未来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基本程序性规定,无论是医药大健康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人,均有必要了解。只有掌握程序新规,才能在面对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时进行有效申辩。
《规定》施行在即,笔者通过二十八个问题对于《规定》进行梳理解读和重点提示。因《程序》已执行多年,大家都较为熟悉,《规定》继承《程序》内容部分,不再赘述。本文解读侧重于《规定》与《程序》相比有重大变化以及对于当事人一方有重大影响条款,与大家共同探讨,共同学习。
温馨提示:该解读分上中下三期推出,感谢您持续关注。
二十一、卫生健康行政机关拟作出一定范围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五日内举行听证权利,当事人接到告知后在五日内可提出听证要求
《规定》在听证程序方面与《程序》内容变化不大,如何举行听证会在实践中也较为成熟。需要注意的是,《规定》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有两处“五日”规定,这两处的含义不同。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在五日内举行听证的权利,第四十四条是当事人接到告知后必须在五日内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听证申请,否则卫生健康行政机关有权不安排听证。当事人为了不失去听证权利,必须及时提出听证要求。
如果当事人不提出听证申请,卫生健康行政机关是否必须听证后才能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呢?法律并未规定听证是作出全部行政决定的必经程序,听证的发起应由当事人申请,是当事人的权利,故听证与诉讼开庭不能同日而语。
二十二、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可以电子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
《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了电子送达是执法文书的送达方式之一。送达是行政处罚的必要程序,当事人通过送达才能了解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才可能主张救济。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已经采取电子送达的方式多年,当事人对此并不陌生。
需要注意的是,卫生健康行政机关不可能随便采用发个邮件、微信的方式送达执法文书。第五十七条明确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执法文书”,能够确认收悉是行政机关在电子送达之前的应尽义务,为此《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地址确认书,只要当事人签署了地址确认书,卫生健康行政机关按地址确认书送达,就视为履行了确认义务。
二十三、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公告送达生效期限为三十日
《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在一定情形下,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与《程序》规定的公告期六十日相比,新规缩短了一半时间。
二十四、当事人经批准可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规定》第六十条第二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卫生健康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这是《规定》新增内容,虽然尚不清楚批准的条件和程序,但是至少为当事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奠定了制度基础。
二十五、提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标准
《规定》六十二条规定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执法人员可当场收缴罚款,与《程序》的二十元标准相比有大幅度提高,更加符合经济发展现实情况。
二十六、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比例与《程序》规定相同,新增内容是“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加处罚款显然是对于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惩罚,但实践中也不乏小额罚款因某种原因未执行形成天价的尴尬局面,新增规定力图解决这一问题。
二十七、当事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期间,加处罚款的数额不予计算
《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与《程序》内容相同,大家已耳熟能详。新增内容是当事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期间,加处罚款的数额不予计算。某种意义上来说,此规定也是对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的肯定。
二十八、《规定》中“二日”、“三日”、“五日”、“七日”指工作日
《规定》的六十九条明确了期间如何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只有“二日”、“三日”、“五日”、“七日”指工作日,此外《规定》中提到的“三十日”、“六十日”、“九十日”等,均为自然日。笔者建议将其记忆为“短期间是工作日,长期间是自然日。”
通过以上梳理解读,大家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掌握《规定》内容,如何在实际工作中运用《规定》,今后笔者将通过文章和讲座与大家进一步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