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8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性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取代1997年发布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以下简称《程序》),将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卫生健康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全文共七十一条,涵盖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的管辖、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听证程序、保障受处罚人合法权益等内容。与《程序》相比,《规定》新增内容较多,作为未来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基本程序性规定,无论是医药大健康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人,均有必要了解。只有掌握程序新规,才能在面对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时进行有效申辩。
《规定》施行在即,笔者通过二十八个问题对于《规定》进行梳理解读和重点提示。因《程序》已执行多年,大家都较为熟悉,《规定》继承《程序》内容部分,不再赘述。本文解读侧重于《规定》与《程序》相比有重大变化以及对于当事人一方有重大影响条款,与大家共同探讨,共同学习。
温馨提示:该解读将分上中下三期推出,欢迎您持续关注。
十一、明确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应公开原则
《规定》第二十三条,“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对于受到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来说,行政处罚公开将影响商誉和信用,无疑是雪上加霜。行政处罚应公开的前提条件是“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并没有具体标准,为避免行政处罚公开后果,当事人可考虑从降低社会影响角度入手。该条还规定了如果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卫生健康行政机关的机关应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笔者认为此处撤回的卫生健康行政机关指公开行政处罚信息的机关,即谁公开、谁撤回。
十二、明确对于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违法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原则
《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发生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这是《规定》内容中唯一一处“从重处罚”表述。
十三、提高简易程序罚款数额标准
《规定》第二十九条设定了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对于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与《程序》相比,卫生健康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的罚款数额有了大幅度提高,更加符合经济发展现实情况。
十四、卫生健康行政机关立案期限为七日,且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七日
《规定》第三十二条对于卫生健康行政机关立案的期限予以明确,即七日内立案。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还可以延长七日,此为新增内容。更为重要的是,本条立案条件中新增了“(五)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与笔者前文第六条时效问题相呼应。也就是说,如果违法行为已超过二年、五年期间,不予立案。当事人今后在面对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时,时效问题可作为申辩的重要理由之一。
十五、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进行“证据保全”,应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也应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规定》第三十三条内容是关于卫生健康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且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笔者将其总结为“证据保全”。对于医疗卫生机构来说,长期查封药品、器械都可能造成更大损失。该条款规定,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证据保全”须持批准手续,且应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该条的第二款是新增内容,执法人员需要当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手续,且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该规定也体现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应予关注。
十六、明确卫生健康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调查时采集鉴定检验样本应遵循的程序
《规定》第三十四条要求执法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要采集鉴定检验样品时应填写采样记录并对采集样本加贴封条。必要时,可由专业技术人员进入现场提供支持。这部分内容是《程序》中所没有的。需要注意的是,经常有当事人对于鉴定结论有异议,该条规定中新增采样程序规定,也体现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应予关注。
十七、建立卫生健康行政机关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程序
《规定》第三十七条,“在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案由、案情、违法事实、法律依据、行政裁量权适用、处理意见等需要说明的事项。”笔者注意到,《行政处罚法》中没有此内容。虽然《规定》还没有实施,笔者推测未来在卫生健康行政机关执法时,这份调查终结报告是内部程序,不一定会主动向当事人公开。但既然有此规定,卫生健康行政机关一定会作出此报告。
十八、明确卫生健康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处罚适用“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是《行政处罚法》新增内容,力求将行政处罚纳入专业化,法制化轨道。《规定》第三十八条与之呼应,规定了法制审核的范围、审核人员资格,还规定了审核效力,即规定范围内行政处罚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十九、明确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具备的内容
《规定》第四十一条列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的事项,十分完备。需要注意的是第(五)项,即“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载明的事项。对于行政处罚程序不熟悉的当事人一定要认真研读处罚决定书,避免因期限问题失去主张救济权利。
二十、卫生健康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期限为九十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十日,案情重大或特别复杂的,经集体讨论决定可以再延长三十日
与《程序》相比,《规定》第四十二条规范了办案期限的表述,不再使用“月”,而是使用“日”,并且规定了期限可以两次延长以及延长的条件,还规定了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招标、拍卖、公示、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协助调查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