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文医嘉易医药大健康|新规速递:《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性规定》解读(上)
2025-05-27 作者: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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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8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性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取代1997年发布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以下简称《程序》),将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卫生健康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全文共七十一条,涵盖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的管辖、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听证程序、保障受处罚人合法权益等内容。与《程序》相比,《规定》新增内容较多,作为未来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基本程序性规定,无论是医药大健康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人,均有必要了解。只有掌握程序新规,才能在面对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时进行有效申辩。

《规定》施行在即,笔者通过二十八个问题对于《规定》进行梳理解读和重点提示。因《程序》已执行多年,大家都较为熟悉,《规定》继承《程序》内容部分,不再赘述。本文解读侧重于《规定》与《程序》相比有重大变化以及对于当事人一方有重大影响条款,与大家共同探讨,共同学习。

温馨提示:该解读将分上中下三期推出,欢迎您持续关注。

一、《规定》与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相适应,强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规定》的上位法是《行政处罚法》。2021年《行政处罚法》在施行25年后全面修改,修改幅度大、新增内容多。1997年实施的《程序》显然已经与新的《行政处罚法》不适应,修改势在必行。笔者认为,新的《规定》无论是从名称、体例、语言还是内容上都更适应新的《行政处罚法》,更为科学合理。同时,《规定》通过众多制度的设计,强调充分保障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笔者认为医药大健康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必要了解《规定》的原因之一。

二、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包括卫生健康、中医药、疾病预防控制行政机关

《规定》第二条,“卫生健康、中医药、疾病预防控制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卫生健康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明确了卫生健康行政机构的行政处罚权由卫生健康、中医药和疾病预防控制行政机关三部门行使,三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均适用此《规定》。

三、明确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卫生健康行政机关管辖,以及违法行为发生地认定规则

《规定》第六条首次明确,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卫生健康行政机关管辖。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开始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该条规定解决了一旦出现跨区域违法行为,到底哪个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具有管辖权问题。

四、上级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对管辖争议作出管辖决定的期限,由十日缩短为七日

《规定》第十条,“上级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在接到有关解决管辖争议或者报请移送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具体管辖决定。”与《程序》内容相比,这一期限由十日缩短为七日。

五、明确“一事不再罚款”、“一事就高罚款”原则

《规定》第十二条,“对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给予罚款处罚。”该条的前半段,明确规定“一事不再罚款”。但一事是否可处以罚款并其他种类处罚?笔者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含义,就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在适用不同法律规范时,可以综合运用法律同时进行多个种类的处罚,包括警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该条款后半段,同一违法行为按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是新增规定。按照法律“从旧兼从轻”的基本原则,在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动辄“倒查N年”执法过程中,此条规定可能成为当事人争取合理认定罚款金额的依据。

六、卫生健康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时效为二年,特殊情况为五年

《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行政处罚时效延长至五年是新增内容。当然,实践中无论是执法机关还是当事人对于两年或五年的时效都好理解,争议在于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故本条第二款规定,“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应注意,期限起算依据的事实是“违法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此条规定是当事人提出时效抗辩的依据。

七、明确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应公示信息范围

《规定》第十五条,“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应当公示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与《程序》相比,《规定》第三章“行政处罚决定”中有大量新增内容,此条是其中之一。要求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及时有效公示行政处罚相关信息,是对行政权的自我约束,也为当事人依法寻求救济提供基本条件。卫生健康行政机关未依《规定》公示处罚信息的,可能面临不利后果。

八、明确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

《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要求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法律原则贯彻到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之中。

九、明确卫生健康行政机关作出处罚依据的证据种类以及证据适用规则

《规定》第二十一条列举的作出处罚依据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相呼应。更为重要的是该条第二款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能否被排除,可能成为当事人申辩的重要理由之一。

十、建立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全程记录制度

《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程应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全程记录,归档保存。有人将此条归纳为“全程录像”,笔者认为并不准确,文字记录、音像记录都符合规定。全程记录及归档保存已经上升为法律和规章要求,卫生健康行政机关未执行,将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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