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需特别注意的事项
2020-12-10 作者:张崧 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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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国基金业协会”)于发布的数据,2020年11月,通过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86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62家,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1家,其中,有3家外商独资企业、3家中外合资企业,均为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数据,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基金管理人(下称“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人”)比例较小。本文根据已登记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情况,梳理总结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需要注意的特别事项,以期对拟进行登记的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所助益。

一、外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

1、目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对外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没有做出特别要求,《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中关于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特别要求也仅适用于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不能约束外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   

2、目前,《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暂行办法》等规定并未对外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设定外商投资准入的限制措施。

3、目前,深圳、上海、天津等地就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出台了专门的试点办法,在准入程序上实质上设定了限制措施。以天津市为例,根据《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津发改财金〔2011〕1206号)规定,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1)实收(实缴)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2)至少有两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①有五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②有二年以上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③有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股权投资经历或在中国的金融类机构从业经验;④在最近五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2)有相当部分的高管人员是中国公民或持有中国护照的居民;(3)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机制;(4)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5)承诺发起设立或者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重点投资于本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6)境外出资人,应具备下列条件:①在其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规模不低于五亿美元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十亿美元;②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两年未受到境内外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③主要由境外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捐赠基金、慈善基金、投资基金的基金(FOF)、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及其市备案办认可的其他境外机构投资者组成;④每个境外出资人至少在试点企业中出资1000万美元以上;⑤境外出资人或其关联实体应当具有5年以上相关的投资经历;⑥试点工作要求的其他条件。

经审批符合试点企业资格后,外资股权投资企业才能履行注册登记及商务备案等程序,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综上,目前不存在对外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设定外商投资准入的限制措施,但根据已发布的试点办法以及已登记外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的情况,各地对于外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可能仍存在实质性审批要求。因此,建议在开展外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业务前关注相关地区的规定及政策,并以当地相关部门的具体要求为准。

二、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

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政策成果中包括欢迎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和合资企业申请登记成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按规定开展包括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在内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那么,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下称“申请机构”)申请登记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除应满足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一般要求外,还应满足什么特殊要求呢?

(一)主体资格

申请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应当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该申请机构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

2、该申请机构的境外股东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3、该申请机构及其境外股东最近三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4、该申请机构有境外实际控制人的,该境外实际控制人也应当符合上述第2、3项条件。

(二)法律意见书出具主体

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须由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的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不可以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法律意见书核查及披露内容

通常而言,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应依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下称“《法律意见书指引》”)出具,但2017年1月,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填报说明》(下称“《填报说明》”),对针对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做了调整,明确指出若《法律意见书指引》与《填报说明》不一致的,以《填报说明》为准。

根据《填报说明》,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登记与境内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不同之处如下:

1、组织形式

《填报说明》要求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组织形式必须为公司制,即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形式出现。

根据《法律意见书指引》,境内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组织形式可以为公司制,也可以为合伙企业。

2、主营业务

《填报说明》要求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主营业务应当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3、境外股东

《填报说明》要求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法律意见书中披露其境外股东是否为所在国家或地区批准或许可的金融机构,并且应披露该国家是否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过《证券监督合作谅解备忘录》。

 4实际控制人

《填报说明》要求申请机构的境外实际控制人应当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境外实际控制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5、关联方

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除应根据《法律意见书指引》披露位于中国境内的子公司(持股5%以上金融企业、上市公司或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外,还应根据《填报说明》的要求在法律意见书中披露可能会对申请构拟从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产生实质影响的境外关联方。但对于该境外关联方的内涵和外延,目前中国基金业协会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未给出明确的解释。

6、从业人员、场所、资本金等基础设施或条件

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应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除此之外,根据《填报说明》的要求,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还应当:

(1)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符合我国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2)申请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境内基金从业资格。

(3)除非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证券及期货交易,应独立进行投资决策,且不通过境外机构或境外系统下达交易指令,以防止名为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实为境外机构直接操作的情形。

(4)外资机构在境内应当安装系统终端,交易路径透明可追、交易数据完整可查、交易流程清晰可控、交易记录全程留痕,并应设立投资决策责任人和交易执行责任人。

(5)对于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申请机构,对其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与其境内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应做好业务隔离、保持基金财产独立、实行单独托管,并采取适当措施防范利益冲突。

7、申请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填报说明》要求申请机构应当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建立与其拟从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相适应的内部制度,包括投资研究制度、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公平交易制度以及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较《法律意见书指引》增加了“投资研究制度”一项。

另外,申请机构应当建立有关内部制度,要求高管人员勤勉尽职,保证在申请机构的合理工作时间,采取措施避免和防范因在关联方兼职而可能产生的潜在利益冲突。

8、申请机构高管人员

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高管人员应当与申请机构签订劳动合同,通讯应当保持畅通。

9、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处罚或监管

《填报说明》要求在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申请机构的境外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是否受到过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申请机构及其境外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该境外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在地相关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以及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并在填报系统时应提供相应的承诺函。

《法律意见书指引》针对的对象仅为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不包括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高管人员。

(四)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登记办理程序

1、办理时限

申请机构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示申请机构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申请机构办结登记手续。办理通过的申请机构可通过协会官方网站(http://www.amac.org.cn)查询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查看办理结果。公示信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2、办理流程图

办理程序包括注册、填写信息、办理与登记、公示等,流程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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