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资本方参与国企混改需关注的主要问题
2020-06-19 作者:张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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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以来,国企进入“混改3.0”时代,国家和各地方积极推进国企混改,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国家通过政策的出台,也确认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2015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国企混改,鼓励在国有控股的企业中加入民间资本、社会资本、境外资本等,希望通过“国企混改”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现代制度,让国企以更加市场化的方式参与竞争。

国企本身具有的优势是在众多传统行业领域占据了要素资源优势、人才优势、资金优势、行业地位优势、政策优势等。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国企发展的瓶颈,诸如缺乏灵活性、冗员、缺乏创新动力等,这是目前大部分国企面临的优劣势。因此,国家希望通过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企重组、混改,为国企注入新的动力,同时也为了促进市场上较为充裕的各类资本找到了增值的归宿。

因此,笔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参与国企混改项目的经验,对社会资本参与国企混改时应当注意的问题做了如下总结。


一、混改的主要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1、国企混改一般流程
参与国企混改的方式有很多,例如:通过原股东股权转让、增资扩股、新设混改企业、员工持股等。针对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的情况,混改的一般流程如下图(根据不同的混改方式,流程具体细节亦有相应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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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与混改的价格

根据32号文等相关规定,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因此对于混改的价格社会资本是否能够接受,在投资前期对于国企的尽职调查就显得尤为重要。
3、保证金及价款的支付
社会资本在成为意向投资者后,产权交易所将投资者确认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意向投资者后,意向投资者应按照相关公告要求,将保证金交纳至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意向投资方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则视为放弃投资资格。未来通过遴选等方式如果被确定摘牌后,投资者如果不继续履行合同,该等保证金存在被认定为定金不予退还的法律风险,具体也要看双方的交易协议的约定,以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在投资方摘牌到支付投资款期间,保证金在保证金账户中可能会产生利息,那么该等利息应该如何分配也是投资方与转让方的谈判要点之一。
另,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4、过渡期权益的分配
根据《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因企业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应上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同意,作为改制企业国有权益;因企业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应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改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得的股利补足。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改制后工商变更登记期间的净资产变化,应由改制前企业的各产权持有单位协商处理。
5、特殊条款的谈判
如果在拟议交易中进行特殊条款的约定,例如设置较为常见的包括拖售权(drag-along right)、随售权 (tag-along right)等条款时候,需要将届时可能涉及的国资审批要求,包括评估备案要求,纳入考虑范畴,合理安排相关权利的行使程序、时间,确保约定事项的可操作性。

二、尽职调查

 

 

业投资行为是项复杂的法律工程,成功与否取决于众多因素。其中,社会资本对国企了解的程度是众多决定因素中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因此,投资者必须对国企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其各方面的情况

1、商业背景调查(CDD)
投资方需要组建专业团队,对于国企的市场现状、市场前景、公司信誉、主要竞争对手等进行调查,以明确国企未来的商业背景。该等调查主要关系到对于评估价格的投资价值确认是否认可,因此,社会资本作为投资方,应当通过详尽的商业尽职调查,支持投资决策,选择正确的投资对象。商业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当注意如下事项:
(1)调查范围包括:行业和市场的情况,包括行业规模、未来发展趋势、市场驱动力、行业政策;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包括竞争力分析、主要竞争者分析等;公司历史表现,包括企业的商业规模、业绩发展、市场定位、销售策略等;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包括公司核心竞争力、主要发展规划等;
(2)投资方可以通过行业协会的年度报告、相关券商及咨询公司的行研报告或者比对同行业上市公司等的招股说明书、业绩报告等确认行业的基本情况;
(3)投资方可以通过对大量的访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前任高管,竞争对手的现任高管,大客户,大供应商,投行研究员,咨询顾问,行业协会等等),确认目标公司在行业内的地位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4)投资方也可通过对企业的业务合同、采购销售模式等资料进行核查,确认公司实际的经营模式、盈利模式等。
2、法律尽职调查
(1)核查公司的设立及存续情况。核查确认国企是否符合公司监管、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是否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工商注册登记是否合法、真实,确认是否存在经营期限届满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解散和清算的情形,核查是否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情形。
(2)核查公司的历史上股权变动的情况。通过核查手段,确认股东的基本信息、出资比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确认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代为持股等情形,确认是否因此导致股权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股权结构不稳定等风险。确认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负担。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很多国企存在由国有大集体和厂办大集体等形式企业改革而来的情况,因此,需要通过对历史沿革的梳理,核查其进行公司化改制(如有)时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重组情况,核查改制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核查改制是否按照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准文件(如有)、改制方案及相关协议履行完毕,改制对价是否支付完毕,主要债权人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改制是否符合证券监管、国有(集体)资产管理、税收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规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以防止给可能带来的交易的风险。
(3)核查公司主营业务及资质。核查拟投企业是否已经取得从事经营范围内的业务所需的所有批准、经营资质或许可、备案,是否存在相关经营资质和经营许可的期限、其他经营限制或经营条件,是否存在任何被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收回或撤销的情形,是否存在因违反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登记、备案或许可而受处罚、调查的情形。
(4)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核查。通过调查,对于缺乏明显商业理由、实质与形式明显不符、交易价格/条件/形式等明显异常或显失公允的交易,与过往关联方持续发生的交易,与非正常业务关系单位或个人发生的偶发性或重大交易等,分析是否为虚构的交易,调查交易背后是否还有其他安排。如果存在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核查在细分市场、业务性质、客户对象、市场区域、产品的可替代性等方面与拟投企业业务是否存在明显的差别,从实质上判断拟投企业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
(5)核查公司资产及债权债务。核查拟投企业的资产是否被设置抵押或质押等形式的担保,是否存在被查封或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是否存在重大纠纷或潜在法律纠纷。核查是否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行为。
同时调查公司的重大职权债务、诉讼情况、主要合同违约情况,确认公司存在的潜在负债,判断债务及潜在债务风险对实施投资的影响。
(6)核查公司治理结构。了解内部组织结构及部门职责,核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行情况。核查公司章程,确认对增资、股权转让等是否存在特别约定,是否存在可能对收购、投资及整合、管理造成障碍的限制融资条款、反收购条款等。
(7)根据调查对象的特殊情况,确认核查其他可能影响交易的情况。

3、财务尽职调查

通过财务尽职调查,了解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状态、经营成果、内部控制、或有负债、或有损失、关联交易、财务前景等,这些调查结果将会对投资的进行与否有直接的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在投资方完成交易的挂牌申请后才可要求被投资企业以及相关方提供尽职调查相应资料。在这之前,投资方只能通过其他途径(如网络舆情)对被投资企业及相关方进行调查。

三.

三、 社会资本参与公司混改的架构

社会资本在参与混改前,要明确参与混改的主要目的。是选择作为简单的财务投资人投资公司,还是要参与国企的经营决策和法人治理是需要社会资本明确的事项。笔者建议社会资本从如下几个方面考虑:

 1、参与国企混改治理的基本原则

国企目前的主要症结就是冗员、决策流程复杂,创新度低,决策滞后。因此,在社会资本参与混改的情形下,应当通过谈判,对于混改后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进行争取,保证国企在混改后通过流畅的治理机制,彻底改变前述面貌。
2、取得公司的控制权的情况
公司的治理结构层级为: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日常经营的执行机构。如果社会资本拟取得控制权,需要从股权结构以及治理结构两方面入手。
(1)对于股东(大)会的控制权。社会资本可以通过混改,持有国企多数股权,绝对控制股东(大)会获得控制权;亦可以通过与其他股东通过协议方式组成一致行动人的方式获得控制权;也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特殊设计,通过一票否决权、表决权委托等方式获得相应的控制权。
(2)对于董事会的控制权。社会资本可以通过约定,占据多数委派董事席位,绝对控制董事会表决权;亦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赋予社会资本对国企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达到一定控制权;亦可以通过章程等法律文件赋予社会资本指定的董事在董事会出现无法通过表决事项时,享有决定权等方式对董事会进行控制。
另,社会资本可以根据自己在高管、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控制权里,从公司章程入手,通过设置总经理、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策范围,调整对社会资本决策有利的范围。

3、作为财务投资人参与公司治理

公司业绩增长是衡量公司治理水平的有效标准,也是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直接体现。这表明公司治理以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因此,也可以理解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就是给投资者最大的回报。

因此,如果社会资本仅是作为财务投资人参与公司混改,也要适当参与公司治理结构,获知公司的运营情况。社会资本可以通过委派相应董事、监事参与公司治理、委派相应财务监督以及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等。通过参与公司治理,获得相应知情权利,监督国企是否存在资金占用的行为,董监高是否勤勉尽责,关联交易发生是否合理、价格是否公允等事宜,从而帮助投资者增强对公司业绩真实性判断的准确性。

四、 退出机制的设置

任何投资,都要考虑未来退出的相关事宜。社会资本(特别是专业投资机构)一般在投资伊始即已经对投资退出方式有了相应的设计,并体现在相关条款中,往往还与业绩对赌条款等挂钩,以促进投资能够顺利退出。因此,建议社会投资者在了解国企的基础上,对未来退出条件进行确定。一般的退出方法有如下几种:

1、国企上市及借壳上市

是指国企发展成熟以后,通过在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使私募股权投资资金实现增值并退出资本的方式。在IPO之后,投资机构可抛售其手里持有的股票获得高额的收益。IPO相比其他退出方式,对企业资质要求较严格,手续较繁琐,成本过大。

2、国企并购退出

并购退出的优点在于复杂性较低、花费时间较少。难度在于企业要找寻合适的并购方,并且选择合适的并购时机,对公司进行合理估值等也存在不小挑战。

3、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指的是投资方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套现退出的一种方式。例如私下协议转让、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等。该等退出方式的关键点在于是否能够找到接盘的受让方。

4、回购

总体而言,企业回购方式的退出回报率很低但是稳定。该等情形一般配合初始投资时对于国企的业绩要求的基础上。基于目前国有企业有保值、保证国有资产不能流失的责任,因此,一般通过设置业绩条件,触发回购,在国企混改操作中很少见。

5、清算

清算是一种退出行为,如果公司在混改后处罚章程约定的清算条件,或者全体股东同意清算,那么对于投资者来讲也是一种退出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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