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慎重将民企纳入失信名单
2020-01-14 作者:吕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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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索引

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下称《规定》)。《规定》第一条明确要求,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根据《规定》,很多民营企业老板、合伙人因经营失败等原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作者主张

受江苏省全国人大代表张立祥在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提交的“慎重将经营失败民企纳入失信名单”提案的启示,本人认为“慎重将经营失败民企纳入失信名单” 可改为“慎重将民企纳入失信名单”。

张立祥代表认为,民营企业融资困难是与经营失败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他从三个方面谈了民营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这三个方面是:

1、信贷产品单一;

2、融资成本太高,期限较短;

3、融资担保程序复杂。民营企业因经营失败而无力偿还债务,在遇到债权人追偿债务时,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成为高概率事件。除了民企融资困难导致经营失败外,张立祥还提到了民企在司法诉讼执行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

1、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大。担保风险是因为借款利息远高于借款方实际可能承担的利息,这些利息随着时间的推延一直在增长,没有上限,最终导致这些企业无力承担高额的贷款费用。一旦发生资不抵债,法院直接将担保企业的财产进行查封、拍卖。

2、中小企业被执行资产大幅缩水。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3、中小民营企业失信影响严重。中小民营企业一旦成为被执行人,法院除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执行外,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黑名单,甚至在其住宅小区门口、家门口、企业门口张贴执行公告,并可能将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进行查封、拍卖。导致法定代表人正常的生活无法得到保障,也无法让中小企业东山再起。

4、中小民营企业司法救助渠道少。民企在遇到诉讼时,因无力承担高额的诉讼费和上诉费用,从而无法通过合法的司法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本文侧重点是部分民企可能不存在经营失败问题,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由于应收账款被拖欠造成。这种被拖欠尤以地方政府、事业单位、部分国企对项目、工程款的拖欠为主。拖欠行为导致民企老板、合伙人面临严重的资金回收问题,而这些民企或项目合伙人在完成政府项目时又多通过举债或拖欠上游材料供应商的账款完成工程项目。但是当工程或项目结束后,民企在回收款项时确经常遇到不可克服的障碍,很多民企或项目合伙人因无法回收政府欠款导致资金链断裂,经营发生困难。使本来处于债权人地位的民企老板、合伙人,面临其债权人、供应商的追偿乃至起诉,有的甚至被列入失信人名单,严重影响其业务发展甚至日常生活。

典型事例

年根岁末,中小民营企业又重复着讨债难厄运。说中小民营企业不是在讨债就是在讨债的路上绝不为过。央视财经频道2019年年末陆续报道了政府、行政事业单位严重拖欠民企工程款的情况,其中比较突出的是12月18日报道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案例。

永宁县黄河大桥总投资14.98亿元,2015年3月,来自江苏十几家承包商联合中标该项目的一部分路段工程,中标价5.68亿元并于2015年6月1日开工。如今道路已通车3年多,承包商却有大部分工程款没拿到手。签订合同时,永宁县交通运输局与承包方宏盛建业投资集团约定,合同金额分5次支付,每次支付20%,具体分期如下:工程施工到中期支付20%,工程完工支付20%,交工验收后第一年支付20%,第二年支付20%,第三年支付审计后的全部工程款,于2019年9月支付完毕。但是在工程款支付上第一笔就出现了问题,约定支付的20%工程款总数1亿多元,交通局只支付了1千多万元,不能全款支付的理由是资金稍微有点紧张。时任交通局长当时拍着胸脯担保,说现在正在做贷款,资金绝对没有问题。在2015年底永宁县领导到工地视察时,对工程表示满意,但是只字不提工程款支付问题。而此时项目合伙人都遇到了资金问题,正通过社会渠道筹集资金垫资解决工程继续所需资金。其中一个合伙人郞加龙透露,因为企业都比较小,银行贷不到款,只能找亲戚朋友借钱,利息都比较高,月息最少是1.5、2.0、2.5。在多方筹集资金的支持下,工程在2015年底顺利完工,2016年9月正式交付验收,项目综合评分93.39分,质量等级合格。经审计项目款最终确定为6.15亿元。然而道路通车了,项目方却踏上了漫长的讨债之路。项目完工到2019年底已经三年多时间,项目方只收到永宁县政府2.24亿元的款项,还有3.91亿元未支付。持续了3年多的拖欠已经让十几名承包商陷入困境,因为拖欠供应商债款,他们当中有些人已经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生活、生意都受到很大影响。如张某奎承包了8个路段中最大的一段,标的1亿多元,三年来应付着供应商的催债,生意无法持续。一边向政府讨债,一边被债权人追讨,频频收到法院传票。受困三角债,债权人变失信被执行人。

地方政府、事业单位和国企对民企的债务拖欠数额巨大,已经引起国家的充分重视,截止2019年1月18日国务院召开会议,完成清欠5800亿。但是有些拖欠地方政府没有能力短期高效解决。还以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为例,政府公开资料显示,2016年地方债务余额179亿,当年财政总收入15.59亿,被列入政府债务风险地区。承包商催要工程款时,不管是书记还是县长给的答复非常简单:“没钱”。面对地方政府,民企承包商处于绝对弱势地位,他们说自己找政府要钱只能在8小时内,而他们的债权人对他们却可以24小时催债,甚至把他们告到法院强制执行直至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作者观点

由于对民企的各种拖欠,新的三角债风险在加大。新的三角债不同于上世纪1985年到1992年的三角债,那时的三角债因计划经济形成,属于行政性质的债务。而现在民企跟政府、供应商、债权人之间的三角债纯属于商业性质的,在新的三角债关系中,民企所处两边被挤压的境地。

张立祥代表提议为了保障中小型民营企业合法利益,为了解决包袱重、融资难的问题,建议金融行业在为中小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过程中,要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一视同仁;对经营失败无偿还能力但无故意规避执行情形的企业家,建议要慎重考虑是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给民营企业喘息机会。

本人认为,很多情况下,民企被拖欠是造成民企成为债务人的重要原因,这与民企经营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民企本身也是受害人。在遇到债权人追讨时,并不具备《规定》第一条中一些或某些要件,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在适用《规定》时更要慎重,要充分考虑民企拖欠的形成原因和机制,给民营企业以更大的喘息机会。同时还要看到,对于非恶意拖欠的民企,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于民企的翻身会产生很大负面影响,这种影响可能让有心偿还债务的民企心有余力不足。民企的债权人也应看到这一点,在确定民企债务人不是恶意拖欠时,尽量不要申请法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积极举措

值得期待的是,国家对于政府等行政部门对民企拖欠问题正在采取积极措施,要求地方政府在立项时就要考虑资金到位问题,建立预防拖欠的长期机制。国务院相关部门还起草了《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例》。

2019年12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围绕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完善精准有效的政策环境、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等七个方面推出一系列举措。这些从长远看对于帮助民营企业发展,解决其资金问题都会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回到眼下,回到本文的主题,对于将民企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应该慎重。

温馨提示

对于民企本身而言,在与政府、事业单位、国企、包括民企合作时要有充分的风险意识,尽量委托专业机构对发包方、项目合作方的资金状况、信用情况等做尽职调查是降低后期还款风险,不应简单轻信立项报告等书面资料或领导拍胸脯的承诺。本人将陆续推出:民营企业参与政府、行政事业项目时,参与前如何做好尽职调,做好风险控制?民企老板如何做好企业资产和家庭资产风险隔离、破产隔离?资不抵债的民企如何利用好破产保护自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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