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是否能够比照个体工商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8月2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第一条明确指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第四条的规定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探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能否比照个体工商户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呢?
针对该问题,雍文北京办公室张宇律师查看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互动交流中的公开留言,国家税务总局回复如下:
同时,张律师拨打了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规定指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而有资格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的主体是公告中明确的“个体工商户”,该主体并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张律师在查阅2024年税务师资格考试官方教材时,注意到其中关于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例题计算方法与现行税法规定不一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不应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张律师随即向出版社反映了该问题。出版社编辑对此表示感谢,并表示之后将对教材中的错误进行更正。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者免于征税的特殊规定。纳税主体正确、充分地享受税收优惠对减轻税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准确理解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否则纳税主体可能因为错误的纳税申报而少缴税,从而面临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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