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文案例|为泄恨无故殴打的罪与罚
2023-08-23 作者:刘仁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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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2年1月8日,韩某某怀疑其承包的海兴县张皮盐场被郭某某和任某搞破坏,随即指使刘某田组织人员前往海兴县小山乡山后村饭店吃饭,当日下午,韩某某和韩某森准备棍棒并纠集刘某田及被告人韩某博、刘某冰、刘某某等人驾车海兴县郭某某经营的益丰年虫卵加工厂预殴打郭某某。但到达厂子后,发现郭某某未在厂区,后韩某森用脚踹,刘某田、韩某博持棍棒将厂内员工巴某某殴打致伤,从该厂区出来后,韩某森驾车带领刘某田、韩某博、刘某冰、刘某某又前往张皮村任某国,因韩某森不熟悉情况,错进张某家中,韩某森与手持棍棒的刘某田无故将正在其家串门的任某兴打伤后,随即带领人逃离张皮村。经法医鉴定,巴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任某兴的伤情属轻微伤。案发后,韩某森、刘某田与巴某某和任某兴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了谅解。


案件结果


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刘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认罪认罚,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综上从轻处罚。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件评析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演变而来的,现行刑法将寻衅滋事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刑法第293条规定。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实践中,从寻衅滋事罪的概念及客观方面看,寻衅滋事都是单方面积极的行为,如“随意殴打他人”,可能是因为生活琐事,也可能是无缘由的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行为人的动机在于发泄或满足不良情绪。殴打起因的随意性,是指行为人为寻求精神刺激,无事生非,毫无理由或强以微不足道的琐事、不能成立的理由为借口,挑起事端,殴打他人。


本案被告人韩某某出于泄私恨,凭道听途说的传言,就怀疑自己承办的盐场损害是被害人搞破坏所致,就纠集多人不问青红皂白大打出手。为了泄私恨,抛弃道德标尺、触碰法律底线,换来的只能是法律的严惩和无尽的悔恨。


作为法律人在承担职责的同时更要防微杜渐,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积极扮演好法律的维护者和普法者的双重角色,把冰冷的铁律转化为热的温情,同时社会也要加强正向引导,让类似的悲剧不再上演。


办案心得


本案犯罪事实并不复杂,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的应急处理是关键。


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应根据侦检机关对案件的推进进度积极的作出应对。运用好一切刑事策略,做好事后的弥补工作,尽可能地去获取量刑上的从宽从轻处理。


本案的案卷并没有全部反应案件事实真相,嫌疑人刘某庄经过会见刑辩律师,对案件的性质及后果有清醒的认识。主动去自首并如实供述,尽量弥补事情带来的负面作用,在诉讼中又主动认罪认罚,获得法官的从轻处理。


本案不仅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灵活运用,也进一步推进了司法公正在案件中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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