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文视角|工程签证的法律意义
2023-11-15 作者:吴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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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工程签证在法律上没有统一的定义,浅以为其本质是发承包双方对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做的签认证明,是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对合同履行、费用支付、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等方面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按签证变更发生的顺序,可分为事前签证、事中签证和事后签证;按签证的具体内容,可分为管理签证、技术签证和经济签证。


一、工程签证的构成要件


(一)工程签证的主体为发承包人及其代理人,其他主体签发的有关文件不属于工程签


1. 发承包人法定代表人签证效力的问题


依法定代表人制度解决,除非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否则其作出的签证依法确认有效。


2. 发包人代表签证效力的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第2.2规定,发包人专用条款中一般需要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职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签证具有法律效力。超越内部授权时,要考虑表见代理的问题。


3. 项目经理签证的效力问题


项目经理是承包人在施工工程项目上的代表,其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签证具有法律效力。超越内部授权时,也要考虑表见代理的问题。


4. 监理人员签证的效力问题


监理人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监理对技术签证的签认属于其职权范畴,应为有效;但对经济签证的签认没有明确授权的,应认定为无效。


(二)工程签证的性质为发承包人之间达成的补充协议,其成立并生效应满足一般合同成立并成效的要件

此处不赘述


(三)工程签证的内容是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责任事件,包括工程量、工程款、工期等核心要素


签证内容无论涉及费用、工期还是工程量,都是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新确定,最终都是指向工程款结算。而作为补充协议,虽然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情况下成立的,但基于各种现实因素的影响,合同内容的确定性一直是合同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根据签证内容的确定性,可以大致分为两类:


1. 对于发生的变更事实予以确认,且对发生变更的费用也直接予以确定的工程签证,该类签证最有利于维护承包人利益,直接依签证约定计入结算即可,除非在规定的时期内,对方以“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为理由主张撤销并得到支持。

2. 仅对变更的事实予以定性的肯定,但未对变更的费用予以定量确认的工程签证,在结算工程款时需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和价格调整方法确定变更所涉及的费用。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使得情势变更在该领域具有广泛的适用空间和重要的适用意义。


二、签证的法律特征


(一)工程签证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


(二)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凭据


(三)工程签证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证据


(四)办理工程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的合同规定


三、签证是效力最高的直接证据、原始证据


实践中,书面文件原件是诉讼中证明权利义务关系最主要的证据。签证文件,就是建设工程案件中最重要的书证之一。记载在工程联系单上由双方、尤其是发包人的项目经理或监理签字的记录,就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双方意思表示的最好体现。


发包人要求工程设计变更、抢工或停工等指令,承包方均可以通过办理签证文件获得增加工程量、工期或额外费用的确认并成为结算的依据。承包人获得确认的签证文件可以反映出当时的履约过程变化情况,并可以证明自身在除斥期间内已完成了主张索赔的责任。在最终发生诉讼争议时,这些书证将有助于当事人向法官还原涉及到的事实及责任划分,建立诉讼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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