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文视角|浅析串通投标罪
2023-12-13 作者:靳祥钰 周晓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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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最高检发布了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典型案例,对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深入剖析,明确了企业串通招投标将面临的法律后果。对于社会危害性不大,运营良好的企业,还可引入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引导企业有效开展合规整改,助力合规守法经营。笔者将结合该批典型案例,对串通招投标犯罪进行简要剖析,同时对有招投标需求的企业提出相应的合规建议。

关键词:串通  招投标 合规  防控


一、串通投标罪之行为模式


依据《刑法》第223条之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可构成本罪。亦即该罪大体可分为两种犯罪模式:其一,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其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具体到实践中,企业的犯罪行为也大都围绕这两种行为模式展开。结合最高检典型案例和笔者接触到的犯罪实例,简要分析如下:


1. 为了满足最低开标标准,串通投标


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一个项目对外招标,最少不得少于三个投标人,否则应当重新招标。因信息不对等、项目标的小、项目要求高等各项原因,实践中经常会存在投标人不足的情形。该种情形下,想要中标的企业为了项目能够顺利开标,就必须找人陪标,亦即提前和陪标公司商量好,为陪标公司制作标书,缴纳保证金,给予陪标公司一定的好处费,使得投标人达到招标的最低标准,同时在标书上有所区别,使得想要中标的企业在评审中具有明显优势,能够顺利中标。


该种串通投标的模式实际上是中标企业一家在进行操作,陪标企业仅是借给其公司名称和相应资质,用以陪衬中标企业,因此称之为陪标。典型案例四J公司、W公司、Y公司、洪某某等5人串通投标案中,J公司即是典型的找人陪标,达到最低开标条件的行为模式,该种行为模式下企业的主观恶性不大,较之恶意串通、低价竞标的行为危害性要小得多,如中标项目顺利完工,企业本身资质良好,可提前和检察机关沟通,进行合规整改,从而不起诉。


2. 恶意串通低价或高价竞标


在投标企业数量达到开标要求后,投标企业想要中标便需要依据企业的资质、能力和标书的制作,在多家企业均具有同等条件下,不考虑招标项目中部分人员想要索取回扣的前提,哪个企业的报价更低,基本就可以确定该家企业中标。部分企业为了确保自己能够中标,便会在招投标过程中联系其他投标企业,许以相应利益,或是中标后分包一部分项目,或是直接给予钱财,从而统一投标价格,确保自己的报价最具有竞争力。该投标价格可能是投标企业中最低,但该价格可能远高于项目实际价格。


该种行为模式较为少见,因为如果不是想要中标的企业提前联系企业围标,其他正常投标,想要中标的企业必然不会因为蝇头小利而参与。


3. 组织企业围标,提前商量利益分配


在招标项目较大、资质要求较高、资金需求度高的项目中,投标企业往往会组织一大批同行企业进行商讨,一是为了满足最低开标要求,二是商量投标对策,确定投标价格梯度,保证中标者一定在这些企业之中出现,在某个企业中标后,将项目中的部分分包出去,以便大家都能获益,没有中标,也不想分包的企业直接获取陪标费,最后由组织者统一制作标书,其他企业安排人员进行配合,待企业中标后进行利益分配。典型案例一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陈某等30人串通投标案是没有资质的施工人员组织有资质的多家企业进行围标,提前商量好利益分配,最后串通投标。典型案例三陈某某、李某某等15人串通投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是提前商量价格梯度,确保商务标获得高分。典型案例五陈某某、邱某某等9人串通投标案也是提前商量好利益分配,中标企业仅收取部分管理费,实际还是串标企业进行施工。


该种行为模式在实践中较为常见,但具体操作可能略有不同,存在没有资质的借用有资质的企业进行投标,有资质的企业组织同行进行围标,中间还可能存在职业串标黄牛。


4. 和其他企业勾结,投而不答


在投标企业没有组织企业进行围标,参与项目投标的企业均是自发投标的情况下,私下联络且企业,许诺给予一定利益,让对方在投标后放弃答辩,这样即保证了最低开标要求,实际上又仅有其一家公司竞争,其他投标企业有的考虑自身中标希望不大,有的考虑即使中保利润较低,有的迫于企业在行业的影响力,在接受企业部分好处费后,配合企业放弃答辩,从而使得投标企业能够顺利中标。案例四中即存在放弃答辩的情形。


该种行为模式实践中也存在不少,企业自身没有能力组织围标,但是可以对其他投标企业进行商业贿赂,让其他企业放弃与其竞争,从而自己获取最大利益。


5. 投标企业与招标人串通


投标企业为了能够顺利中标,向招标人员进行商业贿赂,获取项目内部信息,以便制作优势性最强的标书,这是最基础的与招标人串通,因为此种贿赂可能多个投标企业进行,这种贿赂金额一般较低,仅是为了获取投标的优势地位,并不保证一定中标。再进一步,投标企业为了确保自己能够顺利中标,会对招标人进行大额商业贿赂,以确保最后的中标企业是自身。还有一种是招标人员主动与企业勾结,该企业可能是其关系企业,也可能仅是为了索取贿赂,通过故意泄露标底、引导性提问、差别对待等方式,使得企业在标书制作、答辩等环节占据优势地位,从而顺利中标。


这种行为模式不管招标人员主动与被动,均是商业贿赂下的违规操作,案例三陈某某、李某某等15人串通投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是典型的商业贿赂招标人员,其间还伴有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


以上行为模式仅是笔者根据自身接触的案例和最高检公布的案例,对其中较为典型的模式进行分析列举,实践中存在更多不同模式的串通招投标行为,但其本质基本均涵盖在这五种模式之中,笔者不再一一进行列举。


二、串通投标罪之违法后果与法律责任


通过上述对企业串通投标的行为模式进行分析,可以得知投标企业通过各种手段进行串通投标,必然面临多种不利后果,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工程质量无法保证


没有资质的个人和企业借其他企业资质进行投标,一般是以挂靠方式进行,实际施工的还是没有资质的企业,其人员的配备和工程建设实力,一般都不能满足工程建设的要求,这就给项目建设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工程质量也无法得到保证。


有资质的企业组织其他企业围标、陪标,提前商量利益分配,或以低价中标,势必会影响自己中标后的利润,中标企业为了保证自己的利润,挽回之前的投入,就可能偷工减料,影响工程质量。


2. 面临行政处罚


串通招投标的,大都伴随着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挂靠等行为,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15条之规定,有此类行为的企业,将会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降低企业资质、吊销资质等行政处罚,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还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3. 接受刑事处罚


企业进行串通招投标行为,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损害了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但作为一个情节犯,只有涉案企业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意即要给招标人、投标人或国家、集体、公民合法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程度,才构成犯罪。但涉及招投标的项目,金额往往较大,特别是建工领域,一旦有串通投标行为,绝大部分均够成串通投标罪,笔者现将最新的立案追诉标准明确如下: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依据《刑法》第223条,企业有串通招投标行为的,只要达到上述标准,均构成串通招投标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企业合规整改要点与合规建议


借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11月发布的《央企合规指引》,合规是指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刑事合规,是指为避免因企业或企业员工相关行为给企业带来的刑事责任,国家通过刑事政策上的正向激励和责任归咎,推动企业以刑事法律的标准来识别、评估和预防公司的刑事风险,制定并实施遵守刑事法律的计划和措施。合规不起诉制度便是通过对涉案企业进行一系列刑事合规整改,从而达到不起诉的效果,即惩治了企业的不法行为,给企业在今后的运营中设立生产警戒线,又保证企业能够继续运营下去,保障企业员工的正常生活。


1. 国企合规整改要点


 结合最高检典型案例,企业因涉嫌串通招投标被刑事追诉,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以进行合规整改,整改后通过验收的,可以不予起诉。


(1) 精准区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


串通投标罪可以是个人犯罪,也可以是单位犯罪。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犯罪时,要特别注意进行串通投标的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个人意思表示还是单位意思表示,是否经过单位决议,能否代表单位意志,中标后的获益是用于个人还是单位,单位是否存在默许等。对于以单位名义进行,实则为个人谋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其是单位的领导或代表单位行事便主张是单位犯罪。


(2) 考察项目本身和企业状况


虽然涉案项目是企业通过串通招投标行为得到的,但并不代表项目的质量得不到保证,特别是国有企业负责的项目,工程质量一般都没有大的问题。案例一中的项目“经查看道路状况良好,道路改造拓宽后会车更通畅、安全;周边村民对道路质量和施工过程表示满意;从交通主管部门处核实,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表明项目本身没有任何问题。企业自身更是当地的纳税大户、用工大户,还热衷公益事业,在当地有口皆碑。结合这两大方面,可以认定该企业经营状况较好、对当地经济社会贡献较大。


(3) 检察机关勇于担当,积极开展合规整改


典型案例二付某某、徐某某等7人串通投标案中指出,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力量支撑,其经营行为具有行业标杆示范作用。检察机关在办理国有企业涉该类案件时,要积极主动,勇于担当,充分发挥合规整改主导作用,全面评估案件风险和企业的经济影响,主动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启动合规整改,依法能动履职尽责。本质是检察机关转变办案理念,注重保企业、稳就业、促稳定,降低刑事介入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的负面影响。


2. 合规建议


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是针对企业已经触犯刑法,司法机关已经介入的情况下进行,然后视企业整改进度和效果来决定是否起诉。合规建议则是防患于未然,提前为企业树立合规理念,建立合规制度,保证企业能够合规运行,不至触及刑法乃至犯罪。


(1) 树立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


诚信是企业经营的根本,任何企业在从事任何经营活动中均需保持诚信。《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了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企业在进行招投标的过程中,理应遵循。


(2) 建立健全招投标管理制度


招投标是一项复杂而繁琐的工作,没有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必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企业如要合法顺利地进行招投标,有必要建立并健全招投标管理制度,明确招投标的工作流程、注意事项、人员安排、责任归属、法律责任等,确保员工可以依照该制度顺利进行招投标,不致发生纰漏。


(3) 明确责任到个人


企业需将招投标工作流程化,每个员工负责一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一个负责人,如招投标工作出现问题,可按照流程进行索迹,迅速确定责任人,如涉嫌犯罪,也可迅速查出犯罪环节和犯罪行为人。


(4) 定期组织培训


企业即便设置了完善的招投标管理制度,也制定了严谨的工作流程,但仍然需要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不仅包括招投标需要注意的事项和实操细节,更要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要让员工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建立起合法招投标的法律意识。


(5) 邀请检察机关担任企业监督员


企业可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邀请当地检察机关入驻企业,建立合规监督点,派人担任企业合规监督员,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维护经济发展的社会职能。


 参考文献


1. 最高检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2023年11月3日

2. 孙国祥,《刑事合规的理念、机能和中国的构建》,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年第2期

3. 国资委《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国资发法规〔2018〕106号,201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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