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放贷行为与借款合同效力
2019-11-05 作者:孙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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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将满足一定条件的非法放贷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意见》的出台除了对非法放贷行为在刑法上的评价起到了指导性作用,也引出了另一个问题:如何评价借贷合同的效力。

一、非法经营罪与借款合同效力关系

关于犯罪行为对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影响,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有指导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借贷合同的效力。根据该条规定,如果民间借贷合同的出借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需要结合合同法及该规定的第十四条来认定。

因此,要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首先需要分析因非法放贷行为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满足上述无效的情形。《意见》明确了非法放贷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几个标准。根据《意见》,非法放贷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进行放贷行为;

2、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3、情节严重。其中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而且出借资金的利率需要达到36%。情节严重则以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放贷对象以及对借款人造成的后果等情形来加以判断。以个人放贷行为为例,如果个人2年内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出借10次以上,每次约定的利率均在36%以上,并且总共放贷金额为200万元,则该名个人的行为就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借款合同的效力

以上述个人构成非法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为例,其与他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无效。应该结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认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通过审视非法放贷行为构成的非法经营犯罪的犯罪构成,该行为实质上属于经营性的贷款行为,是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的提供货币赚取利息的经营行为。其特点是借款对象的不特定、出借行为的反复性和借款目的的营利性。如果允许非法放贷行为,一些企业将会逐渐抛弃原有经营业务,向金融企业转化;且因金融机构和经营金融业务需要得到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审查,未经批准而从事的贷款发放业务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因此非法放贷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取缔。非法放贷行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无论从对社会公共利益所造成的伤害,或者是我国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范内容来看,都属于一种无效合同,不应得到法律的肯定性评价。并且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也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如果出借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完全可以根据合同法五十二条第五项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但根据《意见》的认定非法放贷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都有一个累积的过程,对非法经营罪的认定是一定数量的借款合同聚集的结果,按照一般规律可能是一部分的借款合同已经得到法院支持的情况下,这就导致了法院在非法经营罪未被揭露之前所做的民间借贷判决效力和执行问题。笔者认为,一旦出借人涉及非法经营罪,则其出借的本金及主张的利息可能涉及赃款被追缴,在借款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会导致借款人需要偿还出借人欠款来抵做赃款的情况,而这显然不是法律价值所追求的,因此非法放贷行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做无效化处理,可能更符合法律规定。

三、案件的处理程序

由于借款合同效力需要以出借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结果而认定,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因此如果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已经因为非法经营案件正在审理中,则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中止审理。等待刑事判决的认定,而不宜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直接支持出借人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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