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证遗嘱法律效力问题的思考
2019-12-10 作者:吕晓光 徐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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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的定义和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治、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前者是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以达到防止纠纷,减少诉讼的效果。

二、公证在遗嘱继承中的效力

根据《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在法律效力上高于其他任何形式的遗嘱。(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尽管被继承人从制作公证遗嘱到遗嘱执行时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来的公证遗嘱已经不再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只要在遗嘱执行前立嘱人未到原来公证机关撤销或变更原来的公证遗嘱,就必须按照原来的公证遗嘱执行。这一规定,在特定情况下是否有悖于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基本原则,是否符合《公证法》的立法精神十分值得商榷。

三、公证证明范围

1、证明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包括:证明合同、委托、遗嘱、赠与、财产分割、收养子女等;2、证明有民事法律意义的事实,如证明:出生、死亡、结婚、离婚、亲属关系、身份、学历、经历等。公证业务范围还有其他多种,在此不一一列举。

上述两类公证相比较,证明有民事法律意义的事实是以公证行为发生时的存在的法律事实为基础而作的确认性公证。公证证明的事实不会因是否公正发生变化,如出生、死亡等公证。但是对于当事人法律行为的公证就存在此时此地和彼时彼地变化的问题,最具不确定性的是遗嘱公证。因为从遗嘱公证到遗嘱执行一般都存在时间跨度,甚至很长的时间跨度。在较长的时间的跨度中,各种影响原来公证遗嘱内容的事件都可能发生,导致原来的公证遗嘱中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发生变化。

四、制作公证遗嘱后被继承人情况发生变化

被继承人制作公证遗嘱后,随着时间的推延,被继承人或继承人的情况可能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增加、减少;资产形态变化,如制作公证遗嘱时被继承人主要是现金资产,但是后来由于被继承人参与了各种投资,资产已股权、房产等为主,公证遗嘱继承人或不适合继承这类资产;或者立遗嘱人的人身关系发生变化,比如子女包括养子没有履行对其赡养的义务,或者继承人先死于被继承人,或者被继承人再婚并生有子女等。

上述任何情况都有导致被继承人重新安排遗产继承的需求。可是被继承人因为某种原因没能及时撤销原公证遗嘱而死亡,这样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产继承必须按照公证遗嘱进行。事实上这个公证遗嘱已经不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合法性基础已经不复存在。

五、被继承人未能在有效时间内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的原因

1、少对公证遗嘱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效力的法律知识;

2、因工作繁忙忘记了重新制定公证遗嘱;

3、因突然发生意外没来得及重新制作;

4、因身患重病不能前往公证机关;

5、被继承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无法撤销原公证遗嘱

6、被继承人受到胁迫、威胁等,被迫做了公证遗嘱。但是对被继承胁迫或欺骗状况消失或被继承人在死亡前对于胁迫、欺骗等事件已有足够的勇气或能力予以摆脱时,其身体状况等已经不允许其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

7、 人在国外,无法回国撤销原来遗嘱;

8、 其他原因。

上述原因都可能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前的弥留之际要求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的,但又都存在时间或空间或兼而有之的不可能。比如被继人提出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时正好是夜间,或者公证机构距离遥远无法赶到,而在此期间被继承人死亡。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已经不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其合法性基础已经不复存在的公证遗嘱成为唯一有效的遗嘱。这是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给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留下的风险敞口。

六、补救措施

1、修改继承法第二十条,补救继承法与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冲突,使其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相一致。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的的除外条款给了法院查清公证证明真实性的权力。但是继承法第二十条却没有明确赋予法院“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权力。这也使继承法和民事诉讼法之间产生了法律冲突。

2、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比如公证机关利用远程人脸识别技术,为被继承人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

3、妥善的遗嘱管理,立遗嘱人在指定遗嘱后,应尽量安排专业人员或机构,比如律师等为其管理遗嘱。专业人士能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在管理遗嘱过程中与立遗嘱人保持必要的沟通,根据被继承人的情况,为其提出专业化的咨询意见和建议,确保被继承人的遗嘱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继承法》有关公证遗嘱规定目的是保证被继承人的遗嘱设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但是由于法律条款自身的瑕疵可能影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时,修改法律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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