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回顾
原告赵某某系案涉房屋原房主,与被告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限未满情况下将房屋转让给张某,张某已办理房产证。房屋转让前,王某曾交纳过一笔租金,但赵某某未收取。王某一直未腾房,导致赵某某无法向张某交房。赵某某向王某发出了解除租赁合同通知,并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占用费,要求按其与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总价日万分之五的比例赔偿逾期交房损失。诉讼过程中王某于2025年7月腾房,如果按此标准计算,仅“损失”一项就是108万余元。
二、案件结果
李丽律师代理此案后,认真研究案情,主张:
1. 原告赵某某因卖房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故原告赵某某应向被告王某支付违约金。被告王某对于合同解除不存在违约情形,不应支付违约金。
2. 房屋产权变更日之前的房租、占用费可以支付给原告赵某某,但房屋产权变更日之后的占用费,不应支付给原告赵某某。
3. 原告赵某某与第三人张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不及于被告袁某,所谓损失并未实际发生。要求王某赔偿赵某某逾期向张某交房的违约责任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基本采信了李律师的观点,一审判决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被告王某向原告赵某某支付占有使用费68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该一审判决已生效。
三、案件典型性
本案所涉纠纷是生活中常见的纠纷,房屋出租人一般占据主动地位,说卖房就卖房,承租人只能立即腾房。本案貌似被告即承租人不占理,出租人通知了房屋转让也没腾房,且出租人没收租金就没有再交。但是仔细分析就可以发现,出租人在租期未满时卖房,在未与承租人达成一致意见时就过户,出租人才是违约的一方。本案从最初原告主张122万余元诉讼标的到最终以被告支付6800元结案,非常具有戏剧性,充分体现了律师代理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