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当事人被指认为赌场“头目”
本案中,公安机关认为当事人涉嫌开设赌场罪,并将其作为赌场主要组织、管理人员移送审查起诉。
开设赌场罪并不只处罚赌场的出资人或者场地提供者。实践中,负责赌场筹备、人员安排、赌局组织、资金管理、利益分配的人员,都可能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的组织者或者管理者。如果再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其责任和量刑风险将明显高于一般参与人员。本案对当事人不利的地方在于,部分涉案人员在陈述中提到了当事人,当事人与赌场内部人员之间也存在一定联系,部分资金流水还涉及相关涉案人员。将这些材料单独来看,容易形成当事人参与赌场管理甚至控制赌场的印象。
但刑事案件不能依靠印象定案。所谓赌场“头目”,不是一个日常评价,而是需要由具体行为和完整证据支撑的法律判断。当事人是否参与赌场设立,是否安排赌场工作人员,是否决定赌局运行,是否控制赌资和赌场收益,是否参与利益分配,都必须落实到相应证据上。这也是我们介入本案后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我们的辩护思路:从“身份指认”回到具体行为与证据链
接受委托后,我们首先确定的辩护方向,是不能让案件停留在“谁是赌场头目”的笼统判断上,而应当回到当事人是否实施了开设赌场罪所要求的具体行为,以及现有证据能否形成完整证明链条。
本案涉及人员较多,既有赌场的实际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也有赌客、庄家以及与资金往来有关的人员。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指控,较大程度上建立在相关人员陈述、人员关系以及部分资金往来之上。对此,我们没有孤立审查某一份笔录或者某一笔流水,而是从人员分工、行为内容和资金控制三个方面重新梳理全案证据。
在人员陈述方面,我们按照陈述人的身份、陈述时间和所述事项,对赌场实际管理人、工作人员、赌客、庄家等人的笔录逐一比对。重点审查相关陈述是否来源于亲身感知,前后是否一致,能否明确说明当事人实施了何种组织、管理行为。梳理后发现,部分人员虽然将当事人描述为赌场中的重要人物,但对其是否参与赌场设立、人员安排、赌局组织和利益分配,并不能作出稳定、具体的说明,其中部分内容带有明显推测成分。
在资金方面,我们对涉案账户的资金流入、流出、交易时间、对手方及资金用途逐笔核对,并结合人员陈述进行交叉验证。资金经过某一账户,只能证明客观上的资金往来,不能直接证明相关款项属于赌资或者赌场收益,更不能据此推定当事人对赌场资金具有控制和支配权。资金性质、流转原因以及当事人在其中承担的角色,仍需要其他证据加以印证。
为了进一步还原赌场内部的实际运行关系,我们根据人员身份、具体分工、资金流向和利益分配情况制作了思维导图,将谁负责日常管理、谁组织赌局、谁收取赌资、谁参与分配等事实进行对应。经过交叉比对,现有证据虽然能够证明赌场存在,也能够证明部分人员参与其中,但尚不能形成一条直接指向当事人系赌场组织者、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管理者的完整证据链。
基于上述审查,我们的辩护意见始终围绕一个核心展开:所谓“赌场头目”不能以关系密切、身份特殊或者他人笼统指认为依据,而应当落实到具体组织、控制和获利行为上。现有证据在这些关键环节上均存在缺口,尚不足以支持对当事人的主犯指控。
三、面对轻罪认罚方案,我们为何继续坚持无罪辩护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注意到部分资金曾经过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账户,据此提出是否可以考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理,并通过认罪认罚方式取得相对较轻的结果。
从现实风险看,这一方案确实具有吸引力。相较于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组织者、管理者,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理,通常意味着指控方向和量刑风险有所降低。对于长期处于刑事程序中的当事人而言,一个较为明确的处理方案,也会带来较强的心理影响。
但是否接受认罪认罚,不能只看罪名变轻了多少。还要看新的罪名是否确有证据支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仅要求涉案资金属于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还要求证明行为人明知资金性质,并实施了窝藏、转移或者其他掩饰、隐瞒行为。资金经过某个账户,并不等于账户使用人当然知道资金来源,更不等于该次资金流转本身具有掩饰、隐瞒性质。
结合前期对资金链的梳理,我们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能完整证明部分资金的具体性质和实际用途,也不能充分证明当事人明知相关资金属于犯罪所得,更无法仅凭账户往来认定其实施了掩饰、隐瞒行为。这意味着,本案并不是从一个证据充分的重罪调整为一个证据充分的轻罪,而是重罪指控与轻罪方案均存在需要进一步查明的问题。
认罪认罚一旦作出,就不仅是接受一个较轻的量刑建议,也意味着当事人需要承认相应犯罪事实。对于仍有无罪处理空间的案件,如果仅仅因为轻罪方案更加确定,就要求当事人作出有罪选择,可能会提前结束本应继续审查的无罪辩护空间。因此,在案件办理近十个月的过程中,我们没有接受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认罪认罚处理,也没有因案件久拖未决而改变辩护判断。最终,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当事人被取保候审。
这一结果不是对某一种辩护方式的简单证明,而是说明,在重罪指控尚未得到充分证明、轻罪方案同样存在事实疑问时,坚持继续审查和争取,并非没有意义。
四、辩护方向最终要服务于当事人的利益
无罪辩护和轻罪认罚并不存在固定的优劣。有些案件中,基本事实已经查清,及时围绕罪名、地位、数额和量刑展开辩护,可能更有利于当事人;但在另一些案件中,如果指控基础仍不稳固,过早接受轻罪认罚,也可能使当事人承担本不应由其承担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我们所做的并不是简单坚持“无罪”这一表态,而是在每一个阶段重新判断证据、风险和可选择的处理路径。对刑事律师而言,办案的价值既体现在提出辩护意见,也体现在把复杂的人员关系、口供和资金流水整理清楚,使案件能够回到具体事实和证据本身。轻罪可以是一种辩护结果,但不应当因为它比重罪更轻,就当然成为最合适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