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文说案|“双减”背景下培训机构股东退出难:为什么不能直接起诉要求公司清算?
2026-07-28 作者:北京雍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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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简介

该案系因教育培训机构合作终止引发的投资及股权纠纷,原告以“合伙经营协议”为基础,主张被告返还出资款并支付利息,同时提出合伙清算、股权赎回等多重请求权基础。案件事实横跨合伙协议、股权转让、公司存续及“双减政策”背景下教育机构转型等复杂问题,争议焦点集中于出资性质认定、合伙关系与公司股东关系的区分,以及投资退出路径的合法性判断。

在接受委托后,系统梳理了案件事实及证据链条,围绕协议性质、工商登记效力、公司法与民法典适用边界等核心问题,制定整体抗辩思路,依法提交答辩意见、参与庭审调查与法庭辩论,围绕原告出资法律性质及其诉讼路径的合法性进行重点论证。明确原告支付的款项系股权转让对价,其法律身份为公司股东而非可主张退伙返还的合伙人,依法不享有在公司存续期间要求返还出资的权利。同时,针对原告试图以个人名义直接主张公司清算并返还出资的请求,系统阐明公司清算须以法定解散事由为前提,并应依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由公司或清算主体启动,个别股东无权绕开公司治理结构直接请求清算。通过对出资性质、主体资格及法律程序的层层辨析,有效引导法院准确认定案件法律关系,最终促成对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依法驳回。

二、案件结果

本案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确认原告支付的款项系股权转让对价,其法律身份为公司股东,不享有在公司存续期间直接要求返还出资或绕过法定程序主张清算的权利。该判决明确区分了“合伙经营协议”与“公司股权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本质差异,否定了将合伙条款当然解释为股权赎回或出资返还依据的主张,对防止投资人以协议名义规避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三、案件典型性

通过裁判逻辑重申“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清算须依照法定程序”的基本原则,有效遏制以个人诉讼方式冲击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风险。其次,对投融资纠纷中常见的“以合伙协议为起点、以公司为运行载体的合作安排”这一混合结构作出明确司法回应,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和可复制性。该案充分体现了以公司法体系化思维解决复杂商事纠纷的裁判导向,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与实务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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