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文建工团队编著的《建设工程案件处理思维与实务》一书,收录了近年来该团队亲办的各类典型建设工程案件,涵盖分包合同、造价鉴定、工期索赔、优先受偿权等多个实务领域。现陆续推出,与各位读者分享交流。上期分享了天津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武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的案情及裁判结果,本期将继续就该案的法理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分享团队的办案心得。
一、法理研究
在办理该案件的过程中,法院在法庭审理部分归纳的争议焦点与我们在制定诉讼策略时归纳的问题及预判一致,在此环节不再赘述。除去前文所述,我们还重点研究了以下问题:
1. 案涉工程保修期届满,且“10年正常使用”的约定能否支持置业公司的诉求?
首先,根据双方签订的《某财富中心外立面幕墙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第11条第1款约定“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乙方将提供2年保修期限并免费提供因制作、安装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所引起的维修工作”,案涉工程装饰条的安装应适用该合同约定的2年保修期。
其次,已有生效判决对案涉工程保修期限进行认定。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争议焦点二”明确记载“质保期已届满,置业公司要求扣减尾款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该案件当事人主体与本案完全相同,根据《证据若干规定》第10条的规定,若原告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该事实应当对本案判决具有拘束力。因此,案涉工程应适用2年保修期限。
合同约定的“10年正常使用”为幕墙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乙方应保证幕墙工程10年正常使用,性能、质量不变”,是指幕墙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寿命)为10年,并非被告承担保修的期限。装饰条作为配件,既不会影响到幕墙整体工程的正常使用年限,也不会导致幕墙工程的性质和质量发生变化。
最后,合同约定不明时,应适用相关法律规定。若合同对保修条款约定不明,应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的规定,幕墙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期限为2年。因此保修期为2年且已经过期,武汉公司不应承担免费维修的责任。
2. 本案中,假设系武汉公司施工产生的质量问题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其是否具有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系法定权利。根据双方签订的《某财富中心外立面幕墙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武汉公司的主合同义务是建造符合合同约定和技术标准及规范规定的建设工程,提供质量合格的建造物;对置业公司来说主给付义务则是支付工程款。同时,一审法院的裁判要旨是:“质保期已届满……置业公司支付工程尾款后,不影响武汉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基于上述分析,在置业公司仍未支付欠付的工程款的情况下,武汉公司有权要求置业公司先支付工程款再由其承担相应的维修义务。
3. 对于未坠落部分的检修费用是否能要求武汉公司承担?
《民法典》第284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结合以上法律规定可知,维护建筑物的主体应为置业公司。案涉施工合同也并未约定武汉公司在保修期届满后,仍具有对案涉工程排查、检修质量问题的义务。而置业公司与第三人签订《B1楼外立面幕墙装饰条检修合同》的时间和履行时间均在案涉项目保修期限届满之后。因此,武汉公司既不具有对案涉工程排查、检修的合同义务,也不具有法定义务。
其次,置业公司主张的维修费用与案涉事实无关。案涉工程装饰条脱落的具体部位为B1楼北立面顶部,而置业公司主张的维修费并非案涉项目脱落装饰条的维修费用。置业公司的主张明显超出了案涉事实,恶意夸大其损失,与本案并不具有关联性。因此,该部分检修费用不应由武汉公司承担。
二、办案心得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除工程价款纠纷之外争议最多的案件类型。由于纠纷处理的专业技术性较强,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大,一些严重的质量问题往往会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热点和难点。
律师在承办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有如下问题需要考虑:
(1) 案涉工程是否已经竣工验收?
(2) 案涉工程质量问题是否系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引发?有无他人损坏或非人为因素影响?
(3) 案涉工程质量问题是否需要鉴定成因?是否需要就修复方案及相关费用提出鉴定?
(4) 案涉工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施工单位的保修范围?
(5) 案涉工程的保修期是多长时间?合同中有无约定?
(6) 建设单位是否在合理时间内通过正当方式通知施工单位履行维修义务?
(7) 施工单位在接到建设单位要求其履行维修义务的通知时,是否拒绝维修?
(8) 是否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以上是笔者从处理质量纠纷类型案件中归纳出来的一些常规性问题。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我们更需要从现有材料入手,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
以上是笔者从处理质量纠纷类型案件中归纳出来的一些常规性问题。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我们更需要从现有材料入手,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
注:上述内容详见笔者所著《建设工程案件处理思维与实务》第129-131页。如需订购本书,请联系李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