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案件处理思维与实务》|质保期满后的维修责任(上)
2026-03-20 作者:雍文建工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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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文建工团队编著的《建设工程案件处理思维与实务》一书,收录了近年来该团队亲办的各类典型建设工程案件,涵盖分包合同、造价鉴定、工期索赔、优先受偿权等多个实务领域。现陆续推出,与各位读者分享交流。本期分享的是天津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武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摘要

2011年3月12日,天津市某置业有限公司(简称“置业公司”)与武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武汉公司”)签订了《某财富中心外立面幕墙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武汉公司承包某财富中心B区的幕墙工程。B1楼座费用14143368.47元,B2楼座费用9767056.9元,总价合计23910425.37元。

2014年8月,案涉工程竣工。2018年11月14日,双方审计核定工程总价款为24791770元。置业公司向武汉公司支付18165510元后再未支付过任何款项。

2020年9月4日,武汉公司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案号为[202X]津0116民初X号。2020年11月18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X]津0116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确认案涉工程于2014年竣工,2018年11月14日进行了工程结算,双方签署的确认单明确了案涉工程竣工并经验收,但未签署验收时间,按照工程结算惯例,结算在竣工验收之后,故涉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具有高度盖然性。质保期已届满。判决如下:①置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武汉公司工程款6626260元。②置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武汉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284849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9月4日)。置业公司既未提出上诉,也并未实际履行该判决。

2021年7月29日,某财富中心北立面顶部发生了装饰条(西边第18根,重约40公斤)坠落事件,但未因此发生安全事故。置业公司随即于2021年7月31日通知武汉公司前来踏勘现场并维修。

2021年8月5日,武汉公司赴现场踏勘,并于2021年8月8日就相关情况向置业公司致函,表示质保期已满,明确拒绝无偿维修。2021年8月25日,置业公司以该工程出现装饰条脱落且武汉公司未维修为由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武汉公司进行无偿修复,并承担其委托第三方检测产生的费用。

二、法院查明的事实

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2011年3月21日,置业公司(甲方)与武汉公司(乙方)签订《某财富中心外立面幕墙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武汉公司承包置业公司位于天津的某财富中心B区(即Ⅱ标段)幕墙工程。工程承包范围:B区内(含B1栋、B2栋)所有外立面幕墙装饰工程及建筑外保温工程,其中包括玻璃幕墙、金属幕墙、装饰格栅、铝合金窗、玻璃天棚、玻璃雨棚、钢结构楼梯等外立面幕墙装饰工程的深化设计及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维修;合同暂定价22120000元。该合同第11条约定了工程质量保修:①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乙方将提供2年保修期限并免费提供由制作、安装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所引起的维修工作。②保修责任范围为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工程范围内各部件、整体或单体的损坏、变质、开裂渗漏、变形、锈蚀、漏气、变色等,均属保修范围。③乙方应保证幕墙工程10年正常使用,性能、质量不变,并提供主要材料生产厂商同等期限的产品保证书,其中氟碳喷涂为25年正常使用期限保证不变色;在保质期内,若结构胶、密封胶产生老化、脱胶,配件及防火材料等发生非人为因素的质量问题,由乙方无偿修理、调换至合格。由此造成第三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④在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的3天内到达现场实施维修(或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时间),如乙方不能按时到达,甲方有权自行处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在保修款中扣除。

2021年8月8日,武汉公司向置业公司发出《关于某财富中心项目顶部型材脱落事宜函件》,认为某财富中心外立面幕墙装饰工程顶部装饰翼铝板部分出现脱落现象,经派人现场勘察,分析原因为压板与底座型材长期受风荷载影响,连接螺丝出现松动导致脱落,检查发现连接不锈钢螺丝未出现断裂和锈蚀情况。同时阐明:幕墙方案满足建筑设计要求且施工图纸已由各方确认;项目于2014年完工,验收合格;合同约定承担2年幕墙质保义务,现已超出质保期,如进行幕墙检查和维修,应属于有偿服务。

2021年8月10日,置业公司向武汉公司发出《关于某财富中心项目B1楼顶部装饰条坠落事件的回函》,质疑武汉公司将装饰条坠落认定为“压板与底座型材长期受风荷载影响,连接螺丝出现松动导致脱落”并要求武汉公司接函后按合同要求处理此次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免给双方或第三方造成更大的损失。回函还载明,某财富中心项目B1楼外立面幕墙装饰工程于2021年7月29日20:45左右,北立面顶部发生了装饰条(西边第18根,重约40公斤)坠落事件,且于次日目测西边第4、5、6、7根及其他装饰条上下层已错开,仍有安全隐患,故置业公司于7月31日12时通知武汉公司,武汉公司于8月5日下午4点多派人查看事故现场,于8月8日向置业公司回函。

2021年8月13日,武汉公司再次向置业公司回函,阐明理由并拒绝提供免费维保服务。

庭审过程中,置业公司提交了《B1楼外立面幕墙装饰条检修合同》及收据,证实其与案外人签订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B1楼外立面顶部112个装饰条安全隐患排查,包括装饰条检查、隐患装饰条自攻螺丝加固、打胶等(不包括坠落后损坏的装饰条的安装)并为此支出48000元。

另查明,武汉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置业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欠款、质保金及利息。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津0116民初2499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涉诉工程于2014年竣工,2018年11月14日进行了工程结算,双方签署的《二标段幕墙工程完工部位及质量完成确认单》仅明确了B1楼及B2楼幕墙工程全部竣工并经验收,但未明确签署时间,按照工程结算惯例,结算在竣工验收之后……”并判决置业公司向武汉公司支付工程款66262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在庭审过程中,置业公司确认上述款项尚未履行,双方认可案涉工程于2014年竣工。

置业公司与武汉公司签订的《某财富中心外立面幕墙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己方义务。

三、法院认为

1. 争议焦点一:武汉公司是否应对案涉工程装饰条坠落进行无偿维修

一审法院认为:《某财富中心外立面幕墙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第11.1条明确约定“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乙方将提供2年保修期限并免费提供因制作、安装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所引起的维修工作”。据此可以确定,武汉公司提供保修的期限为2年,而[202X]津0116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已认定幕墙工程竣工验收于2018年11月14日前,而案涉装饰条坠落发生时间为2021年,故已过保修期限。《某财富中心外立面幕墙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第11.3条约定“乙方应保证幕墙工程十年正常使用,性能、质量不变……在保质期内,若结构胶、密封胶产生老化、脱胶,配件及防火材料等发生非人为因素的质量问题,由乙方无偿修理、调换至合格……”本案中,置业公司未举证证实装饰条坠落属于上述约定范围且工程经过竣工验收,故法院对置业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案涉工程经过验收质量合格。其次,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装饰条脱落系被上诉人施工质量所致。最后,案涉合同并未约定保修期过后由被上诉人负责检修工作。一审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2. 争议焦点二:置业公司要求武汉公司支付维修费48000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置业公司主张的该费用系装饰条隐患排查所产生的,其提交的证据显示上述费用发生于2021年8月,《某财富中心外立面幕墙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并未对此进行约定,故置业公司的该项主张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保修期限过后,上诉人作为业主主张其进行检修、排查隐患产生的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四、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根据《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1条第2款、《民法典》第465条、2017年《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置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依照原《民事诉讼法》第176条第1款、第177条第1款第1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注:上述内容详见笔者所著《建设工程案件处理思维与实务》第121-129页。如需订购本书,请联系李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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