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文说案|预付式消费借名经营纠纷中责任认定与退款计算规则
2026-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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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预付式消费纠纷典型案例,涉及经营者“借壳经营”、赠送金额退款计算及举证责任分配三大核心问题。法院秉持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穿透认定借名经营者与场地出租方的连带责任,明确赠送金额按比例折算规则,并依法适用举证妨碍制度,为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惩治恶意跑路行为提供了清晰裁判导向。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消费者小李在北京市通州区某超市一层儿童乐园陪同孩子游玩时,经营者王某向其推销预付消费卡:单次游玩20元,充值500元赠送100元消费额度。小李随即微信支付500元,办理可游玩30次的消费卡。2024年5月,王某告知小李经营异常,提醒尽快使用剩余次数;同年8月,该儿童乐园正式停业。小李要求退还剩余22次费用共计440元,王某仅同意退还340元。小李遂将实际经营者王某与出租场地并出借营业执照的超市一并诉至法院。庭审中,王某与超市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二、争议焦点

1. 出借营业执照的“名义经营者”(超市)是否应对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

2. 预付式消费退卡时,赠送金额应如何折算,退款金额如何依法计算;

3. 经营者停业且拒不配合举证时,如何认定未履行部分的费用。

三、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该儿童乐园系借用超市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法院依法判决:实际经营者王某与超市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向小李退还预付款366.6元。

四、案例分析

(一)名义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的责任认定

本案明确了“借壳经营”模式下的责任主体,体现预付式消费纠纷中责任穿透、保护消费者的司法导向。

1. 实际经营者承担直接责任

王某收取预付款、提供服务并单方停止经营,构成根本违约,依据合同相对性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应承担返还剩余预付款的直接责任。

2. 出借营业执照方承担连带责任

超市允许他人使用自身营业执照与经营场所,属于为实际经营者提供信用背书,削弱市场公示公信与消费安全保障,主观存在明显过错。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出借营业执照的名义经营者,应与实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以此遏制借名经营、恶意停业跑路等乱象,降低消费者维权风险。

(二)含赠送金额的预付卡退款计算规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非因消费者原因导致合同解除、返还预付款的,经营者赠送的金额不计入实缴本金,应按实付金额÷(实付金额+赠送金额) 折算优惠比例,据实结算已消费与未消费部分。

本案计算公式:

应退金额=实付500元−[500÷(500+100)×已用8次×20元]=366.6元。赠送金额不参与退费,仅按实际出资比例折算。

(三)经营者拒不举证时的事实认定规则

依据解释第二十五条,消费记录、剩余次数等证据由经营者掌握。本案消费者已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剩余次数,王某与超市拒不到庭、拒不提交消费台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依法采信消费者主张的未消费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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