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近期办案实务经常遇到超过退休年龄人员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是否可享受工伤待遇的问题,因此特结合现行法律法规、裁判实务进行解析。也欢迎与企业、劳动者、律师朋友共同探讨。
一、法律争议背景
在建设工程、制造业、服务业等行业,超龄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在工作)较为常见。当这类人员发生工伤时,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劳动关系认定:超龄人员是否仍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参保资格:用人单位能否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工伤待遇主张依据:是按《工伤保险条例》赔偿,还是按人身损害赔偿?
二、司法实践中的主要观点
1. 超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各地判例,分为两种情形:
(1)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退休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此时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法律后果:不能认定劳动关系,故无法直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2)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32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反之,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人员,仍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部分地区(如广东、江苏)明确支持未退休超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
2. 能否认定工伤?
(1)按劳动关系处理的情形
如果法院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则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可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并未明确排除超龄劳动者。
(2)按劳务关系处理的情形
若被认定为劳务关系,则不能走工伤认定程序,但可依据《民法典》第1179条(侵权责任)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赔偿标准不同:人身损害赔偿可能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但通常不包含工伤特有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3. 工伤保险参保问题
(1)部分地区允许单独参保工伤保险
如广东、浙江等地规定,超龄劳动者可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可享受工伤待遇。
政策依据:
《广东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为其使用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和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社区)两委”)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为其所属的村(社区)两委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办法所指的特定人员主要包括在从业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包括已享受和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已享受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或病残津贴人员、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单位见习人员和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等未与从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指的村(社区)两委人员主要包括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等以及有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村(社区)两委人员”)。
新业态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平台注册并接单,提供网约车、外卖或者快递等劳务的,其所在平台企业可参照本办法自愿为未建立劳动关系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参保人员参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国家出台实施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政策的,从其规定。】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经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市、县可以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指导。】
(2)全国性规定尚未统一
《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未明确规定超龄人员工伤保险问题,导致各地政策不一。
三、律师实务建议
1. 对用人单位的建议
(1)核查超龄劳动者社保情况
若员工已领取养老金,应签订劳务协议,明确不构成劳动关系。
若未领取养老金,可考虑按劳动关系处理,并尽量参保工伤保险(如当地政策允许)。
(2)购买商业保险补充风险
投保雇主责任险或意外险,以覆盖超龄劳动者的工伤风险。
2. 对超龄劳动者的建议
(1)未退休人员
尽量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关系处理,并参加工伤保险。
若发生工伤,及时申请工伤认定(1年内)。
(2)已退休人员
若无法认定工伤,可起诉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3年)。
3. 争议解决策略
(1)劳动关系确认之诉
未退休超龄劳动者可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再申请工伤认定。
(2)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若无法认定工伤,直接起诉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四、典型案例参考
1. (2025)新01民申43号-乌鲁木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杨*劳动争议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依 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入库案例】(2024)桂0329行初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某竹业 厂诉资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批复案
裁判要旨:
职工已达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且用人单位一直缴纳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发生后,依法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入库案例】(2023)川1102行初106号-李某英诉沐川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给付工伤保险金案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单位已通过项目参保方式为该类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该类务工人员在相应建设项目工作过程中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的,依法应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以务工人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领取退休待遇为由拒绝支付其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入库案例】(2022)新民再229号-乌鲁木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马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应仅对劳动者年龄标准作形式审查,而应具体审查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关,具体应区分两种情形:其一,如果劳动者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享有劳动关系终止的权利,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其二,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就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劳动关系。
五、总 结
未退休超龄劳动者仍可能享受工伤待遇,但需结合当地司法实践。
已退休人员一般按劳务关系处理,但可通过商业保险或侵权诉讼维权。
用人单位应关注地方政策,合规用工,降低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