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公园中扛着专业设备簇拥着身穿古装游客的商拍团队随处可见,到公园“打卡”、研究哪个位置“出片”,十分流行。旅拍、商拍一般是指摄影师用比较专业的摄影摄像设备为付费客户进行的拍摄服务,与游客在游览过程中自拍、互拍有明显区别。目前无法律规定在公园里商拍违法,但商拍显然不是正常游览活动,是商拍者利用公园资源进行的盈利活动,是公园管理需要面对的新问题。
一、商拍引发的风险,后果主要将由公园承担,故公园应对于商拍予以管理
公园管理处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旦有游客因为商拍受到伤害,公园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便公园能够举证证明危险是由商拍引起的,也能找到商拍者并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公园也要承担补充责任,况且实践中公园的举证证明危险是由商拍引起、由哪个商拍者引起难度较大。商拍在公园中可能引发的风险包括:
1. 影响游览秩序。商拍占用正常游览的道路、空间,商拍者拖着小车、扛着设备,在景观前滞留,势必影响游客流动速度,使公园里更加拥挤,易发生事故。
2. 与其他游客发生争执或引发游客投诉公园管理不到位。商拍者动辄三、四人一起组团入园,分工负责,长时间占用较好的拍摄位置,引发其他游客不满,进而引发游客间的争执或游客对公园管理不到位的投诉。
3. 影响园容。有的被拍摄者身着奇装异服,行为不雅,就是大家所说的“辣眼睛”。公园是公共场所,着装、行为应符合公序良俗,少数人的行为虽未达到违法程度,但其他游客对此颇有微词,也可能引发游客对于公园管理不到位的投诉。
4. 在商拍广告或作品中使用公园的注册商标、专利、已登记版权的美术作品等,有可能侵犯公园知识产权。如果商拍对象属于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保护范畴,需要取得权利人授权和许可,若未经权利人的授权和许可,擅自进行复制与传播,则会构成侵犯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设置或陈列在室外社会公共场所的艺术品以及对于建筑物进行拍摄,无论是否有商业目的,依法均可认定为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二、公园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商拍中的不当行为有法律依据
虽然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无关于商拍的直接规定,但是公园有权对商拍中的不当行为进行管理。《北京市公园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是公园管理的法律依据之一。根据北京市《公园条例》,公园对于商拍中的不当行为应该管,也有权管。
1. 商拍行为如影响和妨碍他人游览,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公园应责令改正。《北京市公园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游人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物、保护环境,不得影响和妨碍他人游览、休憩。”第四十六条规定:“游人游览公园禁止下列行为:(四)其他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的行为。”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的,按下列规定处罚。……对其他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的行为,责令改正。”
公园适用以上条款行使管理权的事实依据是商拍已影响和妨碍他人游览,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对于商拍中的不当行为是否应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公园可依据“入园须知”等公约性文件及绝大多数游客能接受的公园应有风貌、秩序的标准来把握。公园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商拍过程中的不当行为,系履行消除危险义务,是公园履行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有之举。
2. 公园对于商拍可能引发的危险,应积极履行危险预防、警示义务。譬如可在商拍集中处设立告示牌,明令禁止长时间占用通道、空间,设置保安流动巡逻或固定岗哨等,这也是公园履行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有之举。
三、公园可通过制定入园须知的方式禁止商拍、管理商拍
商拍是禁还是放,是堵还是疏,公园管理者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笔者个人认为,禁止商拍,不但是对文物古建保护,也表明了公园对全体游客公平对待的态度。目前故宫已明令禁止商拍、禁止商拍设备入园,环球影城等主题公园也禁止无授权的商拍。
对商拍无论是禁还是有条件的放开,公园都应通过制定入园须知的方式公示。入园须知只要合法合理并予公示,视为入园游客均同意遵守,具有法律效力。《北京市公园条例》第三十四条(三)亦规定,根据需要依法制定游园须知是公园管理机构应履行的职责。如果公园决定有条件放开商拍,建议对商拍者进行资质审核、登记备案,但是否收费需要经合法程序批准,无审批勿收费。
目前公园对于商拍或者其他利用公园资源进行营利活动进行管理,应依法律、依合同、依入园须知、依公园制定的管理制度。未来还可以考虑通过技术手段譬如通过入园次数、停留时间等数据识别商拍者与一般游客,也可以考虑开发一些AI拍照体验类项目,将公园景观制作成电子布景供游客使用,游客不必现场拍照也能获得身临其境效果。试想公园不但有胜景,还能以多种形式满足游客的拍照需求,也是一桩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