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里的公园里生态环境良好,是一些流浪猫、流浪狗理想的栖息地。有些爱心人士定期到公园里给流浪动物投喂猫粮狗粮,也会吸引流浪动物在公园里出没。这给公园的管理带来新问题,工作人员如制止投喂,爱心人士不满,如放开投喂,流浪动物一旦伤害了游客谁负责?近期上海的一个案例回应了这个问题。
据媒体报道,2023年球客吴某到馆打羽毛球,打球过程中,当他后退起跳、准备击球时,踩到一只猫摔倒在地,被送医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为十级伤残。这只猫是流浪猫,球馆工作人员肖某会定时投喂照顾,故此猫经常在球馆活动。受害人吴某将肖某和球馆告上法庭,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肖某为猫的饲养人赔偿24万元,球馆需对肖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责任后,可向肖某追偿。一审判决后,该案无人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该案引起较大社会舆论,法院遂罕见的宣布提起再审。经再审审理,2024年7月再审判决推翻了此前对于饲养关系的认定,将涉案猫定位为流浪猫,并重新划分赔偿责任,判令球馆承担80%赔偿责任,肖某承担20%赔偿责任。
此案中,被侵权人吴某打球时遇无妄之灾,踩到流浪猫摔伤致残。原审判决认为流浪猫的投喂人肖某是动物饲养人,适用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法律规定,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于所饲养的动物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肖某承担赔偿责任24万元,球馆仅承担补充责任。但再审判决大反转,认为球馆作为场地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同时认为,投喂流浪动物与饲养动物不同,“肖某对于涉案猫何时来去、去向何处等行动轨迹和活动范围并未管控,不构成排他性支配和控制,所以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饲养关系”,不适用饲养动物侵权责任法律规定。法院还认为,肖某的投喂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猫的生活行动习惯,增加了猫进入球场的风险,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故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判决对于被侵权人吴某的损失,球馆承担80%赔偿责任,肖某承担20%赔偿责任。
流浪动物在公共场所造成损害案件不常见,原审和再审两份截然不同的判决也表明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律方面的艰难取舍。此案对于今后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引作用。我们可从中窥见,一旦公园里流浪动物如果对于游客造成损害,公园很可能要承担较大比例的赔偿责任。引起损害的是流浪动物,投喂吸引流浪动物的是爱心人士,承担主要责任的是公共场所管理人。虽然公园不是流浪动物的饲养人、投喂人,作为公园场地的管理者,依法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经此一案,公园今后一定会对于流浪动物投喂问题更为重视,纳入风险管理清单。笔者建议,公园对于投喂流浪动物可能引发的风险,可聚焦于危险预防、危险消除、损害救助,可与其他履行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措施并举,譬如:
1. 公园内除特定区域开办涉动物项目外,应禁止员工投喂或饲养动物;
2. 在游客集中投喂点设置告示牌,明令禁止投喂流浪动物;
3. 无论是山林公园还是城市公园,都要设置关于动物风险的告示牌、宣传标语,譬如:生态环境良好,动物出没,注意安全等;
4. 将游客投喂流浪动物的食物、容器,作为保洁工作的内容,定时清理;
5. 不设置明显方便投喂流浪动物的设施,如水源、平台等。
当然,以上只是抛砖引玉,公园的管理者一定还有更多、更好的办法去应对这个问题,在追求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理想的同时,脚踏实地预防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