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融资租赁交易中,若因缺乏真实融物属性被认定为“名为租赁实为借款”,或因出租方构成职业放贷导致合同无效,将产生两类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其款项计算规则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制。
一、 名为租赁实为借款(出租方无职业放贷情形):按有效民间借贷合同处理,利息受LPR四倍上限约束
(一)法律定性与规范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交易,应按实际法律关系处理。若案涉交易本质为借款且出租方未构成职业放贷,借款合同符合民间借贷有效要件的,依法认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条 。利息计算需严格适用民间借贷利率规制体系:
1. 借期内利息:有明确约定且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按约定执行;自然人之间对利息约定不明的视为无利息,非自然人主体对利息约定不明的,结合交易习惯、LPR等因素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
2. 逾期利息:约定的逾期利率不超过LPR四倍的从其约定;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分两种情形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按逾期时LPR计算资金占用利息;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按借期内利率(不超LPR四倍)计算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八条 。
3. 违约金与利息竞合:出借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与违约金的,总计不得超过LPR四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八条
(二)利息计算实操示例
1. 核心规则:利息以实际出借本金为基数,自资金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约定利率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的,按约定计算;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出借人可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逾期利息。
需特别注意:“砍头息”无效,本金应以承租方实际收到的资金金额为准,出租方预先扣除的“租金”“手续费”等,不得计入借款本金。
2. 案例示例:2025年1月10日,A公司(出租方)与B公司(承租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B公司将自有设备“出售”给A公司,售价100万元(即A公司出借本金),A公司再将设备“出租”给B公司,租赁期限2年,每月租金5万元,共计120万元,租金于每月10日前支付,若逾期支付,按日0.05%支付违约金。合同履行中,双方未实际办理设备所有权转移手续,设备始终由B公司占有使用,法院认定该合同为“名为租赁实为借款”,A公司无职业放贷行为,借款合同有效。
(1)本金认定:A公司于2025年1月15日向B公司转账100万元,未预先扣除任何费用,故借款本金为100万元。
(2)利率核算:合同约定总租金120万元,租赁期限24个月,对应总利息20万元,折算年利率为10%(20万元÷100万元÷2年)。合同成立时(2025年1月)一年期LPR为3.45%,四倍利率为13.8%,10%未超过司法保护上限,故利息按约定计算。
(3)正常履行情形下的利息计算:B公司按约每月支付5万元,24个月累计支付120万元,其中本金100万元,利息2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4) 逾期履行情形下的利息计算:若B公司仅支付10个月租金(50万元)后停止支付,剩余14个月未履行,此时:
① 已支付款项抵扣顺序:先抵扣利息,再抵扣本金。10个月应付利息为8.33万元(100万元×10%÷12个月×10个月),已支付50万元中,抵扣利息8.33万元后,剩余41.67万元抵扣本金,未还本金为58.33万元。
② 逾期利息计算:自逾期之日(2025年11月11日)起,以未还本金58.33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日0.05%(折算年利率18%)计算,但不得超过一年期LPR四倍(13.8%),故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3.8%计算,直至本金清偿完毕。
若本案中A公司预先扣除手续费5万元,仅向B公司转账95万元,则借款本金为95万元,总利息上限为95万元×13.8%×2年=26.22万元,原约定总租金120万元折算利息25万元,未超过上限,仍按约定履行;若约定总租金150万元,折算利息55万元,超过26.22万元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二、 出租方构成职业放贷:借款合同无效,仅返还本金并支付合理资金占用成本
(一)法律定性与规范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五十三条,未取得金融放贷资格的主体,在一定期间内反复、经常性向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构成职业放贷。此类“名为租赁实为借款”的合同因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依法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承租方需返还因合同取得的本金,同时参照一年期LPR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合理成本;承租方已支付的超过合理资金占用成本的部分,应抵扣本金职业放贷人起诉索要借款本金及高额利息 。
(二)本金与资金占用成本计算规则
1. 本金计算:以出租方实际出借的金额为初始本金,扣除承租方已支付的超额利息(即已付利息中超过按LPR计算的合理资金占用成本的部分)。
2. 合理资金占用成本:按合同成立时或逾期时的一年期LPR计算,计算期间自资金出借之日(或逾期之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3. 实操计算示例
案例示例:2024年1月至2025年12月期间,A公司(未取得放贷资质)以“融资租赁”名义,先后与15家不同企业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均未实际转移租赁物所有权,实质为放贷,法院认定A公司构成职业放贷。2025年3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出售”设备价款100万元,“租金”每月5.5万元,租赁期限2年,共计132万元,A公司预先扣除手续费8万元,实际向B公司转账92万元,B公司明知A公司长期对外放贷仍签订合同。后B公司支付3个月“租金”共计16.5万元后停止支付,双方产生争议。
(1)本金认定:A公司预先扣除手续费8万元,实际出借资金为92万元,故借款本金为92万元(而非合同约定的100万元)。
合理资金占用成本计算:因B公司明知A公司系职业放贷仍借款,双方均有过错,资金占用成本按合同履行期间的一年期LPR计算(假设2025年3月一年期LPR为3.45%)。
资金占用期间:自2025年3月1日(资金交付日)起至本金实际返还之日止。
(2)已支付款项的抵扣:B公司已支付16.5万元,因借款合同无效,约定的“租金”本质上不属于利息,应先抵扣资金占用成本,再抵扣本金。
① 计算截至B公司停止支付之日(2025年6月1日)的资金占用成本:92万元×3.45%÷12个月×3个月=8085元。
② 已支付16.5万元抵扣资金占用成本8085元后,剩余156915元抵扣本金,未还本金为920000元-156915元=763085元。
③ 后续资金占用成本:以763085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3.45%)计算,直至B公司足额返还本金之日止。
(3)补充说明:若B公司对A公司职业放贷行为不知情(无过错),则资金占用成本按同期存款基准利率(假设为1.5%)计算,截至2025年6月1日的资金占用成本为92万元×1.5%÷12个月×3个月=3450元,已支付16.5万元抵扣后,剩余161550元抵扣本金,未还本金为758450元,后续按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成本。
若B公司已支付的款项超过本金+合理资金占用成本,例如B公司已支付100万元,扣除本金92万元及截至支付之日的资金占用成本1.2万元后,剩余6.8万元可另行起诉,主张A公司返还不当得利。
三、 两类情形核心区别总结

四、 实务提示
1. 租赁物真实性是关键:融资租赁合同的有效性,核心在于是否存在真实的租赁物、是否转移租赁物所有权,若无真实租赁物,极易被认定为“名为租赁实为借款”,进而引发后续效力争议。
2. 职业放贷的举证要点:承租方主张出租方构成职业放贷的,需举证证明出租方在一定期间内(如2年内)向不特定对象反复放贷,可通过检索出租方涉诉案件、工商登记信息、资金流水等方式收集证据。
3. 款项计算的核心是“实际交付”:无论何种情形,本金均以承租方实际收到的资金为准,出租方预先扣除的各类费用均无效,承租方应注意留存资金到账凭证,避免举证不利。
4. 过错程度影响资金占用成本:职业放贷情形下,承租方的过错程度直接决定资金占用成本的计算标准,若明知对方系职业放贷仍借款,将承担更高的资金占用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