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文说案|无证驾驶全责,保险公司拒赔,重伤者的赔偿该谁承担?
2026-01-14 作者: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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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一起由雍文萍乡办公室王娟律师团队代理的典型交通事故追偿纠纷。七旬老人无证驾驶致人重伤,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拒赔,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后引发追偿对象之争。法院最终厘清责任链条,判决救助基金应向肇事方而非伤者追偿,有力维护了重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对生命健康权的优先保护。

一、 案情回顾

被告肇事司机W无证驾驶三轮车,导致原告Z在本次交通事故遭受重伤,构成一处七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无责,被告W全责。因肇事司机年岁高且无理赔能力,仅向原告垫付了56500元医疗费后,其余费用均由原告自行垫付。由于原告受伤极其严重,急需医疗费用,但保险公司认为肇事司机无证驾驶,该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免责赔偿,一直未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垫付医疗费用。在原告就医期间,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向原告垫付的5万元医疗费用。原告治疗终结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W、某保险公司对其进行人身损害赔偿。

某保险公司提出:(1)肇事司机无证驾驶,该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免责赔偿;(2)江西省财政厅授权人保财险江西分公司处理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事项;(3)根据受害人家属与肇事司机签署的基金优先偿还承诺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给原告50000元费用是由该公司垫付的,因此原告在获得赔偿时,应该优先将该50000元偿还给救助基金会专户。

二、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由某保险公司向原告赔付1980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肇事司机赔偿;救助基金会垫付的50000元由被告W向某保险公司偿还。

三、 案件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保险公司作为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被授权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向伤者垫付了医疗费用,该费用能否要求伤者在获得理赔款时优先偿还给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王娟律师团队作为原告代理人认为,根据《交通道路安全法》第七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性险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国家设立救助基金的目的就是在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发生人身伤亡需要丧葬费或抢救费用时,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本案中被告W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不属于事故责任人。因此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管理机构有权向被告W追偿,而不是在本案原告的理赔款中直接予以扣除。法院支持了原告代理人的观点。

本案因被告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没有赔偿能力,王娟律师团队在受理本案时,帮助受害人在刑事案件阶段中向法院申请到了救济金。民事案件终结后,王律师团队再次向法院帮助原告申请到了困难补助金。王律师团队的工作得到当事人及其家属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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