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一起典型的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北京雍文律师事务所李海英律师团队代理某公司追索8000余万工程款,因业主方工程结算流程复杂及疫情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结案,但已实现3000万元回款。委托方以“超时”为由拒付风险代理费。仲裁庭最终采纳我方证据,明确认定履行障碍不可归责于代理人,并全额支持我方仲裁请求。本案凸显了风险代理合同中明确责任边界与工作勤勉留痕的重要性。
一、 案情回顾
2022年,本所接受北京某公司委托,就其在长春某项目中8000余万元工程款回款纠纷提供法律服务。该案涉及多方主体、结算复杂且受疫情影响严重,未能在约定的1年期限内结案,于2023年9月促成和解,并实现3000万元回款。但北京某公司未按约支付律师风险代理费,引发仲裁案。本案在仲裁程序中,北京某公司抗辩称: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的办案时点未满足,要求扣减风险代理费。
最终,仲裁庭明确认定:“工程结算延误系因业主方流程及疫情等不可归责于律师的原因所致,不构成委托代理合同项下减付律师费的正当理由。”该认定凸显了委托代理合同条款设计的重要性:后续类似风险代理合同应明确约定“非因律师过错导致的履行障碍不视为违约”,并对“成果节点”的触发条件作细化界定,避免模糊表述引发争议。尤为关键的是,本所在代理过程中形成的完整工作日志、会议纪要、邮件往来及阶段性成果报告,成为仲裁庭判断律师勤勉尽责的核心证据,有力支撑了仲裁请求,获得了全部支持。
二、 风险提示
1. 成果标准模糊
如仅约定“回款后付费”,未明确回款方式、时间节点或非现金抵债是否算成果。
2. 责任边界不清
未区分律师可控事项与客户或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延误。
3. 过程无留痕
缺乏工作记录,难以证明勤勉履职。
三、 律师建议
委托代理协议中关于风险代理条款,一定要对委托方提出的时间节点、付费条件等不确定因素提高警惕,尽量避免模糊约定或不完整的约定,最大限度地防范收回风险代理费的风险。本案在代理合同规范、执业风险防控及业务办理过程管理方面,具有重要的警示与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