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雍文萍乡办公室副主任姚喻律师牵头,与付小雪律师等组成律师团队代理了一起涉企政策兑现纠纷案。本案明确了招商引资协议履行中,政府基于企业失信及重大履约风险,有权依法中止支付财政补贴的核心原则。其重要性在于为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确立了清晰的合法性边界,典型意义则为平衡政策激励与公共财政安全提供了关键司法指引,对规范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行为具有示范作用。
一、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江西某地区政府与广东某公司签订《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合同书》,江西某能源公司系广东某公司在江西某区设立的项目公司。根据招商引资协议,江西某能源公司按车间装修600元/㎡的标准享有厂房装修补贴,补贴资金分三期兑现,分别为主体装修材料进场、装修工程竣工、项目公司正式投产并入统入规三个阶段。协议签订后,江西某能源公司进场装修,江西某地区政府按照合同约定,兑现第一笔装修补贴400余万元。后因江西某能源公司在申请第二笔装修款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且出现实际控制人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江西某地区政府未兑现第二笔装修补贴。2025年3月,江西某能源公司以此为由,向江西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除招商引资协议,判令江西某地区政府赔偿直接经济损失400余万元以及资金占用费。
二、 案件结果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确认双方2023年3月签订的《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合同书》已于2024年12月19日解除,驳回江西某能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江西某能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 案件分析
1. 关于招商引资协议政策兑现条款成就的认定
招商引资协议关于装修补贴政策兑现的条款,应当基于协议条款及体系文义,结合协议所涉及文件规定、实际履行情况,考虑行政协议签订目的和所涉公共利益等特殊性综合分析判断。本案中,江西某地区政府作为行政机关系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协助办理手续等吸引投资方到当地投资设厂、发展相关产业,江西某能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则以资金、人才、技术等作为对价获取优惠政策,创造经济价值。案涉招商引资协议签订的目的在于通过项目投产提升经济效益、解决就业、发展产业。装修补贴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激励投产经营的手段,江西某地区政府并非无条件承担装修补贴给付义务,江西某能源公司应负有合理的相对义务,以确保实现缔约目的。当江西某能源公司提交的申请装修补贴的部分材料不能作为有效结算凭证资料,且有相关资料显示江西某地区政府有可能无法追回各项招商引资扶持政策资金的风险的,即可认定招商引资约定的第二笔装修补贴的兑现条件并未成就,江西某地区政府与江西新能源公司磋商要求提供担保或者尽快投产后再兑现第二笔补贴资金并无不当。
2. 行政机关可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实现权利救济
行政协议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一种,应当遵循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政协议诉讼中,行政机关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也不能提起反诉。行政协议司法实务中,行政机关救济自身权益的路径,通常为通过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或者通过申请非诉强制执行途径促使协议相对人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在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江西某地区政府发现江西某能源公司不再具备履行招商引资协议能力的情形下,未履行兑现第二笔装修补贴,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该行为不应简单地评价为行政机关不履行协议,而应认识到背后存在的江西某能源公司可能无法继续履行协议这一情况,认定江西某地区政府不履行协议的行为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进行救济的行为,有助于保护行政主体的合法权益。
3. 行政机关可基于行政优益权依法中止兑现优惠政策,切实合法保护公共利益
招商引资协议虽具合同形式,但其背后系财政性支出安排,承载明显的政策导向与公共属性。其履行不仅要求双方具备合格的合同能力,更要求政府在履约过程中对补贴资金的安全性、合规性和公共效益进行动态评估与监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若履行行政协议可能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作出变更、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法院经审理认定该行为合法的,应驳回原告诉请。即使造成损失,也由政府依法补偿,而非当然承担继续履行义务。”规定,明确确立了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况下所享有的变更协议的权利,即行政优益权的体现。江西某地区政府在发现江西某能源公司已不再具备受益主体资格,且补贴发放将面临资金被追回的风险后,依法中止履行第二期补贴义务,系基于行政优益权与保护公共财政利益所作出的合法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