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职期间,自营与所在公司相同的业务,因此被原公司辞退。在这种情形下,劳动者还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吗?用人单位面对这种问题如何维护自身权益?针对这种情况,刘伟律师结合自己办理的案件,和大家一起分析这个问题。
一、案情简介
魏某自2021年入职甲公司,担任某部部长一职。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某未经甲公司同意,自营与甲公司业务范围重合的公司,且安排甲公司工作人员为其经营的公司工作。甲公司发现了魏某的行为,以魏某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魏某要求甲公司支付赔偿金。甲公司表示,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不得经营或投资与本公司同行业的事业,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解除行为合理合法。
魏某便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裁决甲公司应向魏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万余元。甲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在职期间不从事与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相同或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的工作,是应当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魏某在职期间,不仅实际经营与甲公司业务范围重合的公司,且安排甲公司工作人员为其经营的公司工作,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甲公司以魏某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魏某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二、律师释法
本案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是,作为用人单位的甲公司在单方解除与魏某的劳动合同时,是否应向魏某支付赔偿金。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是其“违反本法规定”辞退员工;也就是说,如果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辞退,则无须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80.在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亦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上述规定是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即便在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亦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综合前述可见,甲公司单方解除与魏某的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无违法之处,所以其无须向魏某支付赔偿金。
三、律师提示
本案说明,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即使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未作出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也可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刘伟律师代理甲公司参与本案的审理,为甲公司挽回了3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