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 述
近日,雍文代理的中铁第某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集团)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已经办理完毕,案件执行款也已全部到位。本案件是该集团成立以来,第一次通过诉讼手段实现“清收清欠”。实现了该院通过诉讼、强制执行措施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确保工程欠款清收的第一个成功范例。
雍文高级合伙人、雍文建设工程全国专业委员会主任李勇律师带领团队为该案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
案情简介
2021年,被告江苏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之需要,委托我方客户承担部分工程设计、咨询工作。设计咨询合同签署后,我方客户依约完成了全部的合同项下工作内容,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设计咨询成果。
后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以“商业承兑汇票”形式付款。票据到期后经提示付款失败。后据了解被告出现系统性债务逾期风险,该集团工作人员经多次催告付款无果。
2023年3月,客户委托本所代理该案件。收到相关诉讼材料后,李勇律师组织团队论证和研究本案件的诉讼和回款思路,并结合司法实践出具了《案件诉讼服务方案》。本案中,核心的要点是:
1. 请求权基础法律关系选择。
本案是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未能成功兑付而因引起的法律纠纷。在此种情形下,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基础合同法律关系,一种是票据法律纠纷。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贵公司可以选择“基础合同法律关系”或“票据法律关系”主张权利,但两者的“请求权基础”存在重大区别。通过抽丝剥茧分析“票据追索权纠纷”和“基础合同法律关系纠纷”两种途径的举证责任、诉讼风险、管辖法院、诉讼周期等各种因素后,确定了以基础法律关系起诉的基本思路。
2. ECDS系统显示“票据已结清”之破解思路。
据客户介绍,客户于票据到期之日已经提示英聚公司进行付款,未能兑付成功。但由于对ECDS系统操作不熟练等原因,提示付款页面“是否线上清算”处选择了“否”,即选择了“线下清算”的方式,导致目前票据的状态为“结束已结清”。
线上清算和线下清算的区别就在于,线上清算是买入方在签收之时,在线上直接通过人行电子商业汇票调用大额支付系统,将钱划给转出方。而线下清算是只更改人行电子商业汇票的权利人,但是不会做资金清算。点击线下清算后,电票系统中票据状态显示为“票据已结清”。《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追索时,追索人应当提供拒付证明。拒付追索时,拒付证明为票据信息和拒付理由。非拒付追索时,拒付证明为票据信息和相关法律文件。”
在通过线下清算,但出票人未实际付款,持票人是否能够向出票人追索?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票据状态显示“票据已结清”,即便事后承兑人未向持票人支付票据款的,也不属于承兑人拒绝付款的情形,持票人不享有追索权。
【参考案例】:(2021)黔 0302 民初 19760 号
第二种:在汇票对结算方式未作出限制的情况下,选择线下清算还是线上清算系持票人的权利。持票人选择线下清算,且票据状态显示为“汇票已结清”的情况下,如承兑人未实际付款的,构成事实上的拒付,持票人有权向票据前手行使追索权。
【参考案例】:(2019)苏 0621 民初 5052 号、(2019)渝 0105民初 26520 号
第二种观点是司法实务中的主流观点。客户曾于 2022 年 10 月28 日就票据未成功兑付进行过沟通,但被告表示因资金链问题,暂时无法兑现商票,应视为事实上对款项的拒付。因此,客户可依据票据追索权纠纷提起诉讼,但不能完全排除被驳回诉讼请求的可能性,具有一定的风险。综合研究后,我们选择了基础法律关系的思路。
李勇律师团队通过认真分析研究,确定诉讼策略、厘定思路、排除风险等方式周密筹划案件。2023年3月20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2023年5月14日,受案法院在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双方充分举证质证后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对方未能积极主动履行付款义务。李勇律师团队又积极开展强制执行工作,通过执行法院和承办律师的通力配合,现案款已经全部执行到位。
雍文李勇律师团队凭借过硬的专业能力取得胜诉,获得了委托人高度的赞扬和认可。
律师体会
大型国企央企的“双清工作”一直以来都是各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指标。只有通过各种途径,尤其是充分发挥诉讼的清收功能,才有可能实现清收清欠工作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