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榜一大哥”变成“原告大哥”?一段始于直播、终于法庭的感情纠葛。
本案被告为某平台签约的金牌女主播,原告与被告通过某平台网络直播间相识,原告经常在被告直播间为其刷礼物、打赏,在被告直播间刷礼物排行榜位居高位,两人在直播间频繁互动下也逐渐发展为恋爱关系。正所谓,人生若只如初见,何事秋风悲画扇。后因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矛盾不断而最终走向分手。为追回曾经付出过的“一切”,“榜一大哥”成了“原告大哥”,原告认为,在恋爱期间为被告直播间刷礼物、转账等支出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现结婚目的无法实现,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全额返还。被告委托我们代理应诉。接受委托后,我们第一时间梳理了案件材料,分析双方聊天记录、转账明细及平台打赏记录等证据,厘清案涉款项的性质与构成,为被告做好应诉工作。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同意进行调解,我们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在调解过程中,一路从原告起诉金额20多万元“砍”至1万多而最终调解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限度的合法权益。通过本案可知,胜诉不仅是全驳,调解也不只是被告一味的退让,律师的专业知识在调解程序中也大有可为。
二、法律分析:与女主播谈恋爱,为其刷礼物与转账等支出费用,该如何定性?
本案为赠与合同纠纷,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要判断赠与人能否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财产。至少需要厘清三个问题:一是赠与合同属于何种类型;二是是否满足行使撤销权的条件;三是是否还存在其他权利基础。
1. 恋爱期间,为维系感情而送礼物、转账、发红包等合理支出属于一般性赠与,除法定情形外,无需返还。
根据赠与是否附条件,赠与合同的类型可分为一般性赠与和附条件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日常生活中,情侣之间,一方为维系感情往往通过发红包、转账、买礼物等自愿赠与的方式向另一方表达爱意,另一方欣然接受,红包、转账金额中含有"1314""520""999"等象征爱情的特殊数字,或发生在情人节、生日等特殊日期,以及情侣双方往来款项未超出日常生活交往合理限度的正常消费行为,均属于一般性赠与。
在一般性赠与里赠与人应行使何种撤销权,以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进行划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此时享有任意撤销权(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至受赠人后,赠与人要求返还赠与财产,则需行使法定撤销权,即存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才可主张撤销,此外,撤销权作为一种形成权,还应考虑是否超过除斥期间的问题。
2. 恋爱期间,转账或其他消费支出涉及彩礼范畴,属于附条件赠与,分手后可主张返还。
附条件赠与合同,赠与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若情侣双方未登记结婚,一方为缔结婚姻、共同生活或依据当地习俗给付的财物,以及其他超出日常生活范围的大额支出,均会被认定为属于彩礼的范畴,此时这类款项就属于附条件赠与,当双方分手后也意味着缔结婚姻的条件已无法达成,赠与行为此时也并未生效,从而可以主张返还。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六百五十七至第六百六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3. 在直播间给主播刷礼物、打赏的行为,系用户与平台之间成立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若平台用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身的行为有清醒的认知,通过在个人平台账号充值,自愿使用账号内虚拟财产在平台为主播刷礼物、打赏是一种网络服务消费行为,用户与平台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基于主播本身的工作内容是通过开展直播为平台用户提供才艺和情绪价值,从而获得平台用户的虚拟礼物和虚拟打赏,直播所产生的收益由平台收取,并非直接为主播所有,且主播与平台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双方成立劳动或劳务关系,即便是平台抽取一部分财产利益后剩余部分转移至主播,也属于主播的工资性收入或劳务报酬。因此,用户对主播刷礼物、打赏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赠与合同关系。此时,可考虑网络服务合同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等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规定,若网络服务合同无效,则可选择适用不当得利规则主张返还财物。若网络服务合同订立时存在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的情形,也可选择此路径主张返还。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至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九百八十五条至第九百八十八条。
三、办案策略:精准切割,进可攻,退可守
我们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以原告主张的款项划定范围进行抗辩,厘清案涉款项的法律关系,结合具体情况划分为三组进行证据整理,第一组为被告未实际收取原告的款项;第二组为被告实际收取但属于一般性赠与范畴的款项;第三组为被告为原告支出的费用。情侣在恋爱关系期间的往来款项一般都错综复杂,划分第一组的目的是先进行排除法,将不属于争议款项的费用进行剔除,避免混为一谈。第二组的目的则是主张恋爱期间与彩礼无关的支出一般性赠与部分,无法定情形下被告无需返还的部分。第三组分划分重在表明在原被告的恋爱交往中,被告不单是受赠或获益一方,同样也是赠与和付出的一方,对法院酌情确定返还数额具有参考意义。除了上述款项,我们对于原告主张的平台账号刷礼物、打赏的清单同样进行抗辩,并同时结合原告的过错程度以及被告实际获利的情况,最终从起诉金额20多万元“砍价”至1万多调解成功。
四、律师建议
1. 恋爱转账避坑小知识
情侣在恋爱期间的财物给付,虽承载情感表达功能,但大额转账不宜含糊其辞。赠与人若确有以缔结婚姻为条件的赠与意思,建议以适当方式明确表达,并留存书面或电子记录,否则事后主张返还将面临举证困难。受赠方亦应对大额受赠保持审慎,建议明确资金性质与用途,并妥善保管相关沟通记录,以备争议发生时有效应对,避免因法律关系定性不清而陷入诉讼纠纷。
2. 法律新人办案实操技巧
作为已经进入案件办理实操中的法律人,需从学生思维向工作思维进行转换,不能拘泥于书本理论,而应在个案情境中寻找法律逻辑,在认识事实、准确分析法律关系、适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结合证据规则与举证责任分配,分析研判出各方的优劣点,形成代理策略,将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落实到每一个案件的具体细节中。同时,要学会优化自己的工作方法,不能小看事务性工作的重要性,但事务性工作并非流于形式的工作,做好事务性工作是为了更好的发挥专业性工作的作用,比如我们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就以制作excel表的方式对不同性质的款项进行分类和列明,同时也能方便随时搜索并直观清晰的了解到每一笔具体款项,让我们在质证和说理环节更有底气。
五、总结
实务中对恋爱期间的财物给付分为一般赠与和附条件赠与的规则适用,足以可见,法律不保护以感情为名的不当索取,亦不支持以分手为由的随意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