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规则:先看“撤销权”,再看“不动产”
1. 一般性规则
最高法院在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司法解释中明确:
债权人依据民法典关于撤销权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应当以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相对人为共同被告,由债务人或者相对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见“第四十四条: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管辖”)
2. 专属管辖的“兜底”
民诉法对不动产纠纷有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如果撤销权诉讼的性质被认定为“不动产纠纷”,就会被拉回到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3. 关键点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本质上是“债权保全之诉”,通常并不直接请求确认或变动不动产权属,而是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处分行为,因此多数情形下,法院倾向于按“撤销权诉讼的一般规则”确定管辖,而不是一概按不动产专属管辖处理。
二、典型裁判思路:不动产≠必然专属管辖
从最高法院发布的相关解释可以看出,其逻辑是:
先按撤销权诉讼的一般管辖规则:
“债务人或相对人住所地法院”优先;
只有在案件性质已经转化为典型的不动产纠纷(如直接请求确认物权、变更登记等),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江苏高院在一篇关于撤销权的实务文章中也强调,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恢复责任财产”,并非直接解决物权归属问题,审理重点仍在债权是否存在、是否构成诈害行为等(见江苏高院相关实务观点)。
三、实务案例:债权人撤销“房产低价转让”,
管辖如何确定?
1. 案情简化
A公司欠B公司货款 500 万,长期不还;
A公司将名下唯一一套价值 800 万的写字楼,以 300 万的明显低价转让给关联公司C;
B公司起诉,请求:
① 撤销 A 与 C 的房屋买卖合同;② 撤销该房屋转移登记行为;③ 要求 C 在撤销范围内对 A 的债务承担返还或折价补偿责任。
已知:
房屋在上海;
A公司住所地在南京;
C公司住所地在苏州。
2. B公司可以选择哪些法院?
根据前述司法解释: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应以债务人和相对人为共同被告,由债务人或者相对人的住所地法院管辖,但专属管辖除外。(第四十四条)
因此,B公司在起诉时,一般可以在以下法院中选择:
南京中/基层法院(A公司住所地);
苏州中/基层法院(C公司住所地)。
3. 那房屋在上海,不用去上海起诉吗?
关键在于:
B公司的诉讼请求是“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而不是直接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谁、办理过户登记给自己。
如果诉讼仅限于撤销行为、恢复责任财产状态,多数法院会按撤销权一般规则处理,不强制要求到不动产所在地起诉;
若债权人进一步提出“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债务人”“直接办理过户”等典型不动产物权请求,则更容易被认定为不动产纠纷,触发不动产专属管辖。
因此,在起诉策略上:
想在债务人或相对人住所地起诉:
诉讼请求尽量控制在“撤销行为 + 返还或折价补偿”,避免直接提出物权确认、变更登记的请求;
若本案执行、查封、拍卖等都集中在不动产所在地,且当地法院已有相关执行程序,则在不动产所在地起诉也有现实便利。
四、实务操作小结(给律师和当事人的
“选法院清单”)
1. 先问自己
你要的是“撤销行为 + 恢复责任财产”,还是“直接要房子/要登记”?
前者:优先适用撤销权一般管辖规则;
后者:高度可能被认定为不动产纠纷,走不动产专属管辖。
2. 一般建议的管辖选择顺序
第一步:看债务人住所地法院(便于一并处理主债权纠纷);
第二步:看相对人住所地法院(证据、财产所在地等因素);
第三步:如案件已深度卷入不动产执行、登记等程序,再考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3. 起诉状中注意
明确写明“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之诉,非直接不动产物权纠纷”;
诉讼请求表述上,优先使用“撤销行为 + 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谨慎使用“确认物权、变更登记”等字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