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文医嘉易|“全网最低价”涉嫌纵向垄断?医药企业渠道价格管控的法律红线
2026-05-14 作者:北京雍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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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网最低价”为何涉嫌纵向垄断?

所谓“纵向垄断协议”,是指上下游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其中最常见的情形,就是经营者对交易相对人(如经销商、平台)的转售价格进行固定或限定最低价。

当药企或平台强制要求经销商以“全网最低价”销售产品时,实质上是限定了商品的转售价格下限。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所禁止的“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在相关指引中明确提示,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促销活动、店铺管理、用户服务”等方式达成纵向垄断协议。这意味着,即便不是通过正式合同条款,而是通过流量控制、搜索降权等方式变相强制经销商执行某一价格水平,同样面临合规风险。

二、并非所有限价都违法

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的新《禁止垄断协议规定》,为纵向垄断协议设置了“安全港”制度。对固定或限定转售价格的纵向协议,若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可以不予禁止:

1. 市场份额低于5%

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各自在相关市场每一年度的市场份额均低于5%;

2. 营业额低于1亿元

协议所涉及商品在每一年度的营业额均低于1亿元。

需要注意的是,交易相对人为多个的,市场份额和营业额需要合并计算。这意味着,如果药企有多个经销商,其市场份额需要加总评估,而非单个计算。
即便如此,“安全港”也并非绝对安全——若有证据证明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仍可依法调查处理。

三、药品反垄断已有多起大案

2023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共查处药品领域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12件,罚没款合计超过24亿元。2025年,更有标志性案件首次适用个人责任条款,对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实施“双罚”——上海信谊联合等三家企业因达成横向垄断协议,被罚没2.23亿元,直接责任人郭某被罚款50万元。

2026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在国新办发布会上明确表态:将“严厉打击药品领域价格和垄断违法行为”,“对药品垄断行为实现‘企业+组织者+责任人’三重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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