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文说案|从“执行无门”到“柳暗花明”:如何撕开恶意转移财产的伪装?
2025-12-26 作者:李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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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客户案情陌生、多次终本与取证困难的多重压力下,北京雍文律师事务所李靖律师代理北京某科贸公司,通过司法确认婚姻存续期间登记为“单独所有”房产可属夫妻共同财产,股东恶意转移此类财产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行为可被依法撤销。本案不仅成功突破债权实现困境,更为类案确立了遏制规避执行、维护交易公平的裁判范例。

李靖律师系原告北京某科贸公司(以下简称“该科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案中,该公司对某建设公司享有454 万余元合法债权,葛某某作为某建设公司一人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其配偶祁某某将夫妻共同房产以明显低价转让给女儿葛某,导致该科贸公司债权难以实现。案件曾多次终本并恢复执行,客户对案情不熟悉,且调查取证难度大、办案时间紧迫。李靖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梳理案件脉络,固定关键证据,明确诉讼主张,助力客户维护合法债权。

该案具有典型指导意义,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为“单独所有” 的房产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人公司股东债务虽非夫妻共同债务,但处分共同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可依法撤销。案件在多次终本、取证困难、客户情况不熟的多重压力下胜诉,既成功为客户扫清债权实现障碍,也为同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提供了裁判思路参考,有力遏制了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维护了司法权威与交易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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