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往往是项目的真正实施者,他们投入资金、人力、材料,却常常因合同关系复杂、法律程序繁琐而陷入维权困境。4月11日下午,雍文深圳办公室执行主任唐跃文律师结合一起典型案件,深入剖析了实际施工人如何在法律框架下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一、案件回顾:挂靠、债权转让与执行僵局的破解
2012年,湖南某县启动公路改造工程,要求施工方具备市政二级资质。由于缺乏资质,GH公司实际控制人卢某联合东莞两家公司成立GY公司,并通过挂靠YX公司成功中标。然而,项目施工过程中,YX公司因债务问题导致工程款被多家法院冻结,GY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陷入困境。
面对这一复杂局面,GY公司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措施:首先,通过债权转让协议明确工程款权益归属;其次,避开湖南法院的执行异议程序,转赴福建提起确权诉讼;最终,福建法院判决GY公司胜诉,成功追回工程款及利息。这一案例生动展现了实际施工人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突破合同相对性,维护自身权益。
二、实际施工人认定的关键:证据与法律规则
唐律师指出,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是维权的第一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实际施工人通常出现在挂靠、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无效施工合同中,且必须证明其实际投入了资金、人力、材料等资源。
“在实际案件中,资金流水、施工管理文件、采购单据等证据至关重要。”唐律师强调,“如果缺乏完整的证据链,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可能难以得到法院认可。”此外,实际施工人还需证明其承担了工程管理、税款缴纳等责任,以体现权责统一性。
三、突破合同相对性:三大法律路径
合同相对性是实际施工人维权的主要障碍之一。唐律师分析,实际施工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突破这一限制:
1. 依据司法解释直接起诉发包方:在转包或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43条,直接要求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2. 主张事实合同关系:如果发包方明知挂靠事实,实际施工人可以主张施工合同无效,并基于事实上的合同关系直接向发包方追偿。
3. 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当被挂靠方怠于向发包方主张权利时,实际施工人可依据《民法典》第535条提起代位权诉讼。
唐律师特别提醒,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有所限制,尤其是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需谨慎选择诉讼策略。
四、工程款被冻结或破产时的自救策略
工程款被冻结或总包方破产是实际施工人最头疼的问题之一。唐律师结合实务经验,给出了以下建议:
事前防范:设立工程款专用账户,避免资金混同;提前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并通知发包方,确保权益清晰。
事后救济:若工程款被冻结,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或直接起诉发包方确权;在破产程序中,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可主张事实合同关系申报债权,或争取将工程款认定为共益债务,以获得优先受偿。
五、律师视角:维权需综合运用法律智慧
唐律师表示,实际施工人案件往往涉及多层法律关系,证据收集和程序选择至关重要。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需熟悉建设工程领域的特殊规则,同时关注不同法院的裁判倾向,灵活运用法律策略。
“GY公司的案例表明,通过债权转让、确权诉讼等组合策略,实际施工人完全有可能突破法律困境,成功维权。”唐律师总结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