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文说案|某科技公司诉某建工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5-02-27 作者:李巧玲 卢晓琪
分享到:

一、案情回顾

2020年12月24日,某科技公司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铝模板租赁合同》,约定由某科技公司向某建筑工程公司提供铝模板,某建筑工程公司向某科技公司支付铝模板租赁费,合同约定租赁期内的租金计算方式与超过租赁期外的租金计算方式不同,超过租赁期外的租金为超期费。同时约定归还铝模板时,某建筑工程公司需向某科技公司支付铝模板打孔费;铁件、铝件丢失赔偿;铝模板损坏赔偿;铝模板变更费用。工程完成封顶后,铝模板退场,双方签署止租确认单、租期确认单,但未就铝模板的租金、超期费、铝模板打孔费、铁件、铝件丢失赔偿、铝模板损坏赔偿、铝模板变更费用等明细进行结算。某科技公司委托律师后,律师要求某科技公司进行单方结算,并将结算资料送达给某建筑工程公司,随后对某建筑工程公司欠付的租金、超期费等各项费用提起诉讼。

二、案件结果

雍文北京办公室合伙人李巧玲律师与卢晓琪律师等组成律师团队代理原告某科技公司办理该案。

本案二审判决结果与某科技公司单方结算金额一致,一审期间足额保全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现判决金额已足额执行完毕。

三、案件点评

本案一审法官将铝模板接触面积(沾灰面积)与超期使用的铝模板面积混淆,认为合同中关于超期费的约定具有违约金的性质,酌定后对铝模板租赁单价进行了调整,将原本为399万元的超期费错判为25万元。一审的判决存在根本性错误,律师在与某科技公司商议后立即提起二审,在二审庭审中强调租赁期内的租金与超期费均系租金性质,需适用不同的公式分别计算,超期费不具有违约金的性质。经过律师的不懈努力,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某科技公司的请求,改判支持某科技公司399万元超期费的诉求。

本案的难点与挑战在于铝模板实际租赁期限、超期使用期限的确定,租期内租金与超期费的计算方式的应用,工程量的确认,以及打孔费、铁件、铝件、铝模板损坏赔偿的计算。该部分计算涉及到建筑行业中铝模板的实际应用,需要律师了解每一块铝模板的型号、沾灰面积,铝模板的使用方法等建筑方面的知识,在与法律术语结合后向法官清晰阐述,帮助法官完全理解,使法官作出正确的判决。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打开页面后,点击右上角的三点,即可分享给朋友或分享到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