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0日,河北邯郸,13岁的初一学生王子耀,被同龄同学残忍虐杀、掩埋。其人心之恶毒、手段之残忍、影响之恶劣,引发社会震惊!全民愤怒!“杀人偿命!”几乎成了这场全民审判的最强音。
同样极度震惊、震怒的我,夜不能寐,连夜写下了《小恶魔:年龄=免死金牌?!》,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预判,制作问卷,提出修法建议。
2024年12月30日,惨案发生9月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毫无悬念,年龄,确实成了小恶魔的免死金牌!此判决,再度引发民众热议。
一、法院判决及分析
(一)法院判决
法院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李某与同班同学王子耀(受害人)存在矛盾。经张提议,二人多次共谋杀害受害人,平分其钱财。张选定一废弃蔬菜大棚为作案地点,并提前挖坑准备。2024年3月10日,张将受害人骗出。张骑电动自行车载受害人、李骑电动自行车载马某某(因李的车在马家充电),一同前往该蔬菜大棚。途中,张指使李告知马作案计划。四人进入大棚后,张率先持铁锹动手,此后直接实施杀害行为;李则帮助控制受害人;马见状离开现场。张、李共同杀害受害人,掩埋尸体。三人逃离现场后,张将受害人手机微信中的钱与李某平分,将手机卡取出指使马砸毁,将手机交给李扔弃。到案后,马首先交代了犯罪事实,并带领公安机关找到埋尸现场。
法院判决:三人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具体量刑如下:
1. 张某某——提议杀人、纠集他人参与、进行犯罪预备、直接实施致死行为,系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 李某——积极参与预谋、实施杀人行为、事后与张某某平分账款,亦系主犯,罪责小于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2年。
3. 马某某——途中得知跟随前往,未参与预谋;目睹行凶即离开,未实施具体加害行为;后帮助毁灭手机卡;案发后首先交代,并指认埋尸现场——不予刑事处罚,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二)实际服刑分析
鉴于服刑期间还可依法减刑,实际刑期将大大短于判决刑期:
张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经减刑,实际刑期不得少于13年。
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经减刑,实际服刑期间不得少于6年。
也就是说,这两名小恶魔出狱回家时正值20-30盛年,结婚生子、成家立业,一点都不耽误。而,可怜的小子耀,却永远回不来了。
二、民众关切及回应
判决一出,引发民众热议。现就大家关注的主要问题,采用问答方式回应如下:
(一)判决是否合理?
质疑判决合理性的网友们的观点,主要聚焦于:
1. 为何不判处死刑?
问:本案中,第一被告人张某某主观恶意极深、行为极其残忍、影响极其恶劣,为何不能判处死刑?
答:我国法律规定了惩治小恶魔的条款:“已满12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是最高检使用该条款、核准启动追诉程序的第一案!
但在量刑时,我国法律也规定了:“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所以不能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已是顶格处罚了。
2. 为何不判死缓?
死刑包括两类: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缓属于死刑范畴。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自然也包括不能适用死缓。
3. 为何才判12年?
问:第二被告人李某某同为主犯,为何只判处了12年?太短了!
答:其犯罪情节较第一被告人轻,且我国有期徒刑的最高年限(单一罪名)为15年,12年并不算轻。
4. 为何不判民事赔偿?
问:判决中为何没有民事赔偿?
答:刑事案件中,受害人及家属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本案未适用刑事附带民事程序、亦未见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可见受害人家属并未提起刑附民。至于家属为何不启动该程序,我想,至亲至爱遭遇杀害后“不要赔偿,只要偿命/严惩”的心情,大家都能感同身受、深刻共情。
【小结】综上,我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一审判决是合理的。
(二)法官为何不可以突破法律,开创先例?
问:如此恶劣的案件,法官为何不可以突破法律,开创先例?
答:和当代多数国家一样,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不溯及既往”是普遍遵循的法治原则。法官不可能突破现行法律的框架,去创设新的判例,否则就会出现罪刑擅断、法不可知、人人自危的无序状态。
(三)受害人家属可否上诉?
问:受害人家属如不服,可否上诉?
答:不可以,只有被告人才享有上诉的权利,受害人及其家属没有。
问:那家属就没办法了吗?
答:受害人家属不服,也是有救济途径的:
1. 请求检察院二审抗诉
受害人家属在收到一审判决后10日内,请求检察院抗诉,引发二审。但是,是否启动抗诉,决定权在检察院。抗诉的理由包括: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严重违反程序、量刑不当(畸轻畸重)及其他违法行为。而在全民聚焦之下的本案,大概率不存在上述情形,因此检察院启动抗诉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2. 申请再审
在判决生效后,向检察院、法院申请再审。但是,检察院建议再审/法院决定再审,其权力在检法。再审的理由基本同抗诉,因此,启动再审的可能性,也是微乎其微。
三、思考与立法建议
既然,一审判决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是合理的,本案难道就盖棺定论、尘埃落定了吗?——不,尘埃并未落定!
(一)判决效应
此判决虽然于法有据,但其所昭示的“未成年是恶魔的免死金牌”,势必引发的强烈、深远的负面效应:既无法告慰亡灵、抚慰生者!更无法震慑未来更多蠢蠢欲动的小恶魔!
(二)立法建议
在我看来,邯郸三害一案,并未因一纸判决而终结。更应督促立法者积极思考,去适应犯罪低龄化的现实,去回应社会对公平正义的需求。我的修法建议是:
1. 减低适用死刑的年龄:14岁
鉴于物质丰富、信息发达,当代人身心成熟更早,犯罪低龄化愈演愈烈,建议我国减低适用死刑的年龄,将原则上不适用死刑的年龄,从18周岁减低至犯罪时不满14周岁的人。
2. 恶意补足年龄条款:12-14岁
鉴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能低于12周岁,建议我国在不满14周岁不适用死刑这一原则之外,借鉴英国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增设例外条款,12-14岁之间,是否适用死刑,由法院根据个案判断,对主观恶意极深、情节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的,可以适用缓刑。
3. 增长有期徒刑年限:至40年
我国有期徒刑最长期限为15年,刑期太短,一则根本不足以震慑罪犯;二则与无期徒刑之间的差距太大。建议:大幅增长有期徒刑年限,具体期限最好高于法定退休年龄,如40年,这通常是正常人的有效工作年限。出狱后,这些罪犯通常也丧失了继续危害社会的能力。
4. 禁止与限制减刑、假释
我国法律为鼓励罪犯改造,采用了减刑、假释等制度。无期徒刑减刑后,实际执行期在13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后,实际执行不得少于一半。——如此大幅度减刑,既不能有力震慑罪犯,又有损既定判决的权威。建议:
(1)缩小减刑幅度
死缓减刑后不得少于50年,无期徒刑减刑后不得少于有期徒刑的最高年限40年,有期徒刑减刑后不得少于原有刑期的80%。
(2)禁止或限制减刑
对于特别恶劣的犯罪,应根据情况禁止减刑,或限制减刑的次数/幅度。
愿恶魔伏法、逝者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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