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文说案|刑事案件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依法支持残疾赔偿金!
2024-07-02 作者: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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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1年10月21日20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织染局胡同XX号院附近,被告刘某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原告卞某某腹部扎伤,致其小肠透壁性破裂伤须手术治疗,经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为重伤二级。


2022年7月26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0101刑初X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该判决书中查明,2022年6月28日,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卞某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但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认为原告所提的伤残赔偿金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卞某某不服,委托雍文刘伟律师,另行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刘某支付残疾赔偿金1418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争议


刘伟律师向法院提出如下意见: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双方纠纷已经刑事处理,被告刘某故意伤害原告卞某某,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另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关于残疾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3期:尹瑞军诉颜礼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的【裁判要旨】: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身体伤害,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另行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关于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物质损失范畴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残疾的,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必然受到影响,导致劳动能力下降,造成生活成本增加,进而变相的减少物质收入,故残疾赔偿金应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应予赔偿。


另外,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意见》川高法(2020)209号第三条  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条  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当参照我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关于两金的计算标准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依据《民法典》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


因此,被告刘某应向卞某某支付残疾赔偿金141840元。


被告刘某代理人认为,因双方曾发生争吵,才导致被告实施了该行为,且被告患有精神疾病,事发时无法控制,因此双方均具备过错。关于残疾赔偿金,应当考虑原告实际的可支配收入是多少,不能按照人均计算。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依据, 不认可原告酌定的数额。原告所有要求赔偿的数额应当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一并处理,且在上述案件中已处理完毕。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现被告主张原、被告曾存在争吵行为减轻已方责任,依据不足,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故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进行赔偿。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本院未支持残疾赔偿金,但与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不同,其仅考量直接的物质损失并无不妥。从公平角度而言,残疾赔偿金系弥补被侵权人因劳动能力下降所造成的间接损失,该案中应予赔偿。现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不高于本院核准数额,本院予以支持。就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1、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卞某某残疾赔偿金141840元;2、驳回原告卞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法院能否支持残疾赔偿金,一直是争议不断!刑事案件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在处理时也存在不同的观点。


不支持的,例如,(2018)苏02民终3664号:本案系徐XX单独就民事赔偿部分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未判令朱XX赔偿徐XX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并无不妥。


(2017)苏02民终1717号:袁XX因受到犯罪侵犯而主张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现行裁判规则,不予支持。上述损失合计金额为83061元。


支持的,比如:尹瑞军诉颜礼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的【裁判要旨】: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身体伤害,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另行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关于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物质损失范畴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残疾的,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必然受到影响,导致劳动能力下降,造成生活成本增加,进而变相的减少物质收入,故残疾赔偿金应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应予赔偿。


黑龙江(2015)黑刑一终字第61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不予支持。


本案中,刘伟律师通过引用相关最高院指导案例和地方高院的意见,对残疾赔偿金作为物质损失进行了明确分析,法院也引用公平原则,对残疾赔偿金作为间接损失进行了解读。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给原告弥补了相应损失,也为此类案件的判决开创了一个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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