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复工——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企业复工问题解读(北京地区)
2020-02-02 作者: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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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1月26日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中确定的春节延长假期(2020年2月2日)即将结束,而目前疫情防控形势仍然紧张,因此,各省市近期也陆续出台了相关延迟复工政策,此前,我们推送了关于本次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的企业复工系列的首篇文章关于企业复工——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的企业用工问题解读,重点分析了能否复工的问题及如何降低特殊时期的用工成本,而随着此后各地政策的进一步出台,各地政策也出现了较大差异,使得企业HR和负责人往往不清楚究竟应该如何安排。本文中,我们将会重点分析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北京地区企业复工问题。

一、企业能否安排员工于2020年2月3日起复工

基于国务院办公厅1月26日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2月3日之前,非“疫情防控类企业”,不得强行安排复工,该部分休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停工、停业、停课”措施,虽员工未提供劳动,但企业仍需要正常支付工资,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支付加班费,这一点在各地区均没有任何争议,本文不做赘述。

2020年2月3日及此后的延迟复工问题,目前并无全国适用的行政法规,因此,各地纷纷出台了不同的政策,大体而言,分为:建议灵活复工型(以北京为代表)、强制延迟复工型(以上海、广东为代表)及无明文规定型,目前大致以2020年2月3日复工及2020年2月10日复工为主要区分,总而言之,各地企业应当对照本地政府或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等行政机关发布的文件具体执行,本文将就北京地区企业用工问题重点分析。

二、北京企业能否安排员工于2020年2月3日复工?

部分企业必须复工(疫情防控类企业、涉城市运行必需及国计民生类企业),部分企业不得复工(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得早于2月9日复工或新开工,特殊重大工程除外),其余企业原则上可以复工,但建议采用多种灵活用工的方式。

以下对北京地区陆续发布的政策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1.2020年1月23日,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提出:① 因疫情未能及时复工的员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年休假;② 未复工时间较长的,可以协商一致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此处的待岗仅限于协商一致待岗,切不可径行单方安排员工待岗);③ 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④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在1月23日的文件中,北京地区回避了2020年2月2日24时后是否继续强制延迟复工的问题,但从允许安排年休假、可以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等细节(如果北京地区拟强制延迟复工,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该部分休假将属于政府强制休假,属于休息日的性质,而休息日是不可以安排年休假的),不难看出北京地区将大概率将不会强制延迟复工。

2.2020年1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2020年2月2日24点后各企业按照以下几类区别安排:

① 应当复工类企业: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应当安排职工正常到单位上班。

② 可以复工类企业: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 

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

确因工作需要正常到单位上班的职工,各企业应当对其加强体温检测和健康防护,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做到防护工作全员覆盖。

③ 不得复工类企业

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不早于2月9日(正月十六)24时复工或新开工。(涉及国家级、市级重大工程和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以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项目,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定的,可提前复工或新开工);

职工因出差、探亲访友、回乡等正在湖北地区的,要严格遵守湖北地区当地政府就疫情防控采取的措施,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离开湖北地区。

三、北京地区疫情防控特殊期间企业员工薪资如何发放?

1.正常复工类:2020年2月3日起复工的(包括在家办公)企业正常向员工支付工资即可,正常工作期间无需按照休息日加班计算工资(与上海、广东等地政策有重大不同)。

但需要注意的是: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2.安排年休假类:北京地区的企业可以考虑配合国家疫情防控的需要,统一安排员工在此期间休年假(关于员工是否能够拒绝企业在特定时间安排的年休假而要求在其他时间另行安排,目前实践中存有一定争议,但仅针对本次特殊时期,我们认为员工无特殊理由不能拒绝),年休假是带薪的,企业需要注意做好该段期间的休假性质为年假的证据,并在疫情过后及时安排员工补签书面的年假请休单。

3.申报综合工时制类:北京地区的企业也可以尝试向所在区人社局申报综合工时制,统一安排员工在疫情防控期间休息,疫情防控期后,再集中安排工作,工资仍应按月正常发放。此类方式更加适用于员工较多的生产型企业,如工厂之类。

4.协商一致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类:基于部分企业申报综合工时制可能存在一定难度,且北京地区各辖区目前就本次特殊时期的申报批准标准尚不明确,因此,也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后,安排员工集中休息后集中安排工作,工资仍按月正常发放。需要注意保留好与员工达成协商一致的证据,可通过邮件形式要求员工发回签字版本并在疫情过后补签等方式。

5.协商一致待岗类:北京地区的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后安排员工待岗,待岗期间直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即可。以北京2019年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计算,待岗工资不得低于1540元/月(如果扣除社保及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后低于该标准的,应由企业补足)。

6.关于隔离、医学观察、确诊员工:隔离、医学观察期间按照正常工资支付,确诊员工医疗期内按照病假工资支付(如无特殊规定,北京地区员工病假工资可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7.需要特别注意的北京地区特殊政策

根据北京市人社局及北京市教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每户家庭可有一名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视为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期间的工资待遇由职工所属企业按出勤正常发放;

由于该政策目前并未有详细的执行措施,因此,我们建议该特殊政策具体执行层面,企业可以要求请休的员工提供:未成年子女的出生证明、夫妻关系证明、配偶在疫情防控期间正常上班的证明等材料(但不得恶意刁难员工,不得恶意要求员工提供客观上难以取得的材料)。

综上所述,相比于如上海、广东等地的强制延迟复工政策,北京地区目前的政策相比而言还是更加顾及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实际用工成本负担的,因此,我们建议各企业以充分防控疫情为前提,合理运用政策在特殊时期给予的灵活用工的方式,尽可能的降低用工成本,也建议劳动者能够充分考量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实际困境,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尽可能的与企业协商沟通,共克时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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