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文案例观察 | 大学生冲动盗窃,律师情理法辩护
2022-04-01 作者:刘仁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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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摘要

2017年7月9日中午13时30分,在北京某大学游泳馆更衣室内,客某发现游泳馆更衣室柜子是开着的,里面有一个黑色双肩包、一个黑色斜挎包,包内有一个银色华为MATE8手机、一个平板电脑(苹果牌)、一个钱包,钱包有1000元,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等,客某拿出钱和平板电脑,其余的东西被遗弃到游泳馆的厕所内。 2017年9月3日上午10点,客某与其辅导员一起去派出所自首。2017年9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海淀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  

二、争议焦点

焦点:客某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辩护人认为检察院应对客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一) 犯罪嫌疑人客某犯罪情节轻微。

1、 从数额上看,本案犯罪金额较少。本案中客某的全部犯罪金额仅为人民币4100余元,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若干意见》,“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为二千元以上,也就说本案的犯罪金额刚刚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2、 从量刑上来看,本案量刑起点较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六)盗窃罪,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的规定,本案应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这个量刑起点是比较低的。

(二)客某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可以免除刑罚。

1、在本案中,客某具有自首情节。

2017年9月1日晚,其所在学院辅导员找到客某,向其说明经过辨认监控上的人员与其相像,在得到客某的肯定回答后,该辅导员劝其自首。2017年9月3日在该辅导员的陪同下,客某前往派出所自首,在公安机关正式立案前,其如实坦白了自己的全部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1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应认定为自首。

2、如前所述,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且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1款: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对照客某的行为是可以免除处罚的。

(三)本案符合酌情不起诉的规定,符合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如前所述,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且客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可以对其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的规定,贵院可以据此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 案发后客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并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的规定,应该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四)从我国刑法立法目的来看,第一目的是预防犯罪,即对于没有犯罪行为的人应使他们自觉遵守法律不犯罪,对于已经犯罪的人,应避免再次犯罪,而给予刑罚则不是主要目的。

对于本案来说,客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家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已在此案中接受了法律教育,我们相信此案对其影响是深远的,其必然不会再次犯罪,刑法预防犯罪目的已经实现。本案另外一个重要情节是客某是一位在校生,且明年毕业。对于一位已经在象牙塔尖上的莘莘学子来说,能有今天的成绩是难能可贵的,作为辩护人也对他的行为深感难过。客某家庭一直以他为骄傲,此次一时糊涂以至酿此大祸,如果本案被移送至法院并作出判决,必然对他以及他的家庭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在此,法律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全面考虑本案的事实、证据、犯罪情节、学校和被害人对于本案的意见,对客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给其一个痛改前非的机会。

三、案件分析 

客某是一名在读博士研究生,通过会见客某,其交代了作案动机和过程。原来客某因答辩未通过、失恋等压力。去游泳时,正巧看到柜子没有上锁,一时糊涂,就顺手牵羊,误入歧途。

我们办理大学生犯罪案件,应该以挽救为主,以攻心为上,针对个案制定恰当的挽救方案,对不同性质的大学生犯罪要采取不同策略。对一时糊涂的犯罪,要给予其适当安慰,鼓励其继续完成学业。对主观恶性较大的个别犯罪,也应与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区别开,仔细区分后再作出结论。

在办理案件的同时应该及时积极的与学校、家庭沟通,深挖大学生犯罪的思想根源,区别与普通刑事案件。大学时代正是大学生的心理走向成熟关键时期,当今社会信息飞速发展,大学生更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

四、结语

大学生犯罪率要远远低于其他人群,从犯罪手段、情节和危害结果来看,大学生犯罪大多数属轻微刑事犯罪。同时,大学生犯罪也具有可控性。培养一名大学生,对国家、学校、家长乃至本人来说实属不易。因此,学校、家庭、社会应做好大学生的心里引导,使“天之骄子”们遇事要冷静沉着,不意气行事等等,均能起到良好的预防作用。

案件索引

【案由】盗窃罪

【案号】京海检轻罪解保(2017)189号。

【检察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程序】审查起诉。

【日期】2017年10月27日。

【结果】因相对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决定解除对客某的取保候审措施。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1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六)盗窃罪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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