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聚焦|从河北邯郸初中生被害案看核准追诉的程序问题
2024-04-11 作者:周晓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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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公告,依法对河北邯郸初中生被害案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核准追诉,笔者对此并不意外,因为该案并非是最高检第一次对未满14周岁的恶性犯罪作出核准追诉的决定,甘肃省通渭县13岁未成年刘某因涉嫌用残忍方式杀害8岁女童案已于2024年2月4日提起公诉,目前正在审理之中。


笔者作为一名法律人,详细阅读了最高检发布的这则实质是河北省检察院发布的案情通报,发现里面有几个程序问题是之前没有注意的,为此提出来和大家一起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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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准追诉的对象


(一)突破刑事责任年龄


该案中核准追诉依据的法律规定是《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制对象是“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触发条件是“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


(二)突破刑事追诉期限


上述条款是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但在此之前,《刑法》第87条第4项已经有关于核准追诉的规定。该规定主要针对的是追诉期限,规制对象是“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触发条件是“经过二十年,认为必须追诉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第6批指导性案例马世龙(抢劫)核准追诉案适用的正是该项规定。但什么条件下是必须追诉的,刑法及刑诉法均没有给出明确规定,直至2012年8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给出了明确规定,适用前提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明确嫌疑人,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无期徒刑,嫌疑人能够及时到案,必要性依据是“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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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准追诉的机关


(一)明确侦查机关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刑事案件应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依第24条,一般的刑事案件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河北邯郸案中三名嫌疑人均涉嫌故意杀人罪,属于一般犯罪,应由当地县级机关负责侦办,该案发生于邯郸市肥乡区,河北省检的通报里也明确案件的侦办机关是肥乡区公安机关。马世龙案,发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案发后没有立案,系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山街派出所日常盘查发现后移交公主岭市公安局,公主岭市系县级市,也符合第24条的规定。据此追诉案件的侦查机关一般为犯罪地的县级公安机关。


(二)明确检察机关


依《规定》第6条,由侦查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并层报最高检审查决定,也就是需经过县级、市级、省级三层检察院的审查,只有每一级检察院均同意追诉,才由省检制作《报请核准追诉案件报告书》报给最高检审查。最高检须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委会审议,在受理案件后一个月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十五日,最终将《核准追诉决定书》逐级下达最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即县级检察院,最终送达侦查机关。也就是启动申请核准的检察院是县级检察院。


(三)明确审判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中院管辖,虽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不适用死刑,但是被核准追诉的均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且情节极其恶劣,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突破诉讼时效的案件本身就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恶性案件,依法均应由中院管辖。依据控审对等原则,公诉机关应为市中院对应的市人民检察院,马世龙案中的公诉机关即是四平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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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准追诉前的处置


核准追诉意味着案件是否需要采取刑事手段尚不明确,如果没有被核准,意味着不会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有的可能都没有刑事立案,那么在此之前可以对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吗?


根据邯郸案司法机关发布的案情通报来看,3月10日发生惨案,3月11日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将3名嫌疑人全部抓获,已经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拘留。《规定》第4条也明确侦查机关可以对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上报核准的同时还可以申请批准逮捕。对此笔者深感认同,不追究刑事责任不意味着没有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就是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任何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人均应被视为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刑事侦查,符合条件的自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不能因为可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就置之不理,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是法院的责任,公安机关无需提前审判。


这里需要提醒打击的是虽然可以对未成年人采取拘留措施,也可以将其羁押至看守所,但是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四、检察机关能否提前介入


河北省检在案情通报里写到,“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依法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不熟悉刑事诉讼的朋友可能认为检察机关违规介入,因为舆情原因特事特办,其实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是完全合法,且有据可查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6条明文规定,“经公安机关商请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对案件性质、收集证据、适用法律等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作为几乎没有被启用过的条款,当地公安机关对于办理这类案件是相当陌生的,检察院作为审查起诉案件,特别是现在施行捕诉合一,本身就对案件负有审查义务,其从审查起诉的角度去指导公安机关办案,明确侦查方向和侦查措施,对案件的办理确有必要。此外,像知识产权犯罪、高科技犯罪等案件,案件侦办难度大,专业性极高,检察机关一般都会提前介入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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