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文说案|李宾律师代理某房地产公司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2024-03-12 作者:李宾
分享到:

案情回顾


2019年10月,原告某公司得知被告侵权事实后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雍文李宾律师担任原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


庭审中被告顾某某未出庭,被告魏某某提交了一系列证据证明其系案涉房屋的合法所有人,且其与被告顾某某不存在恶意串通之情形,同时基于案涉事实发生在2004年,距起诉之日已达16年,因此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不存在恶意串通行为,驳回了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2月17日,二审法院以需要明确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构成要件及评判诉讼时效为由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2023年7月27日,一审法院以二被告构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的共同侵权、存在恶意串通为由,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提出上诉。2023年12月15日,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分析


首先,本案侵权事实发生在2004年,案发时间久远,侵权手段非常隐蔽,被告魏某某提交过大量虚假证据用以证明其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给原告以及一二审法院极大困扰。


其次,该案件涉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构成要件、恶意串通事实的认定以及诉讼时效的认定。司法实践中,认定股东损害公司利益且存在恶意串通之情形的案例非常少,且案涉侵权事实发生在2004年,距离起诉之时已达16年之久,因此本案的诉讼周期长达四年,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针对损害公司利益纠纷的构成要件、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从法律规定、基本事实以及司法判例多角度、全方位进行剖析,尤其是在对方提交大量虚假证据时采用各个击破的方式,最终瓦解对方的虚假证明目的,同时在诉讼时效这一巨大挑战的问题上,根据诉讼时效的新规定,即原告在得知侵权事实及侵权义务人后立即起诉,最终法院认定原告的诉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打开页面后,点击右上角的三点,即可分享给朋友或分享到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