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所动态 | 雍文(郑州)律所成功案例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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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简 介

2020年9月份,杞县一起涉嫌盗窃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北京雍文(郑州)律师事务所靳祥钰主任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并征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为其进行辩护。
靳主任介入案件后,立即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在“黄金37天”关键时期收集相关证据,并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对案情进行全面分析,认为犯罪嫌疑人不属于盗窃罪中的“入户盗窃”。靳主任向侦查机关递交无罪辩护意见书、不予呈请批捕申请书和取保候审申请书。审查批捕期间,靳主任又向检察院递交了无罪辩护意见书、不予批捕申请书和取保候审申请书。
检察院最终采纳了律师辩护意见,并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不予批捕决定书,犯罪嫌疑人现已被释放!


关于“入户盗窃”的界定

入户盗窃与一般的盗窃不同,一般的盗窃在定罪和量刑时受到盗窃金额和盗窃次数等因素的影响,但“入户盗窃”则是不一样的,入户盗窃不仅仅是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还侵犯了公民的住宅权、隐私权,甚至危害到了公民的人身安全。因此,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也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如何界定“入户盗窃”呢?
在实际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相关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在认定入户盗窃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2.“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

北京雍文(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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